(一)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股权结构和期权池
股权结构的安排需要视公司发展阶段而定:
A、创始阶段的415规则。公司创始阶段原则上创始股东不超过4人、1个控股大股东过50%以上股权,甚至是超过三分之二。最差的股权结构是合伙人之间均分股权。绝对不能平均,避免公司在做决策时陷入僵局。
B、种子期和天使投资,往往在公司刚刚萌芽阶段就投资进来,前期公司估值比较低,融资额不大,但却可以占比最高,一般在15%-35%之间,但原则上不建议超过40%,毕竟后面的几轮融资,还要持续稀释。
C、业务快速扩张和规模迅速扩大,此时公司可陆续引入风险投资。
D、在引进外部资金时,尤其是机构投资时,往往会要求公司建立期权池,以激励和招募优秀人才加盟公司事业,通常由大股东代持。
(2)创始团队保持控制权
在遵守法律法规、公司治理规则前提下,创始团队保持控制权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通过设立AB股也就是双股权,来提升创始团队的投票权,即同股不同权。前期引入这个AB股机制,是保持创始团队控制权很好的方式。
(3)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系。
二是公司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
三是议事规则的制定和规范。
(二)私募股权融资方案的要点
融资方案涉及的法律要点:
A、优先股条款
优先股条款是融资方案中的主要条款,它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其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力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B、业绩对赌条款
以被投资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为对赌的标的,以公司和私募股权投资者之间相互转让一部分股权或退回一部分投资款作为赌注,俏江南就栽在这上面了。
C、一票否决权
为了保护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小股东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特定事项中他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D、反稀释条款
如果被投资公司在本次融资后再次融资的,那原先的投资者必须获得与新投资者同样的购股价格。实践中,反稀释条款有两种形式:股权比例反稀释条款及股权价格反稀释条款。
E、回购权(回赎权)
如果被投资公司发生以下情形如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那被投资公司或公司原始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私募股权投资者所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投资者退出被投资公司的目的。
F、共同出售权
如果公司原始股东想要出售股份时,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与这些股东一起出售。
G、领售权
如果被投资公司发生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市等情形,那么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强制性要求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股东)与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应按照私募股权投资者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出售股份。
H、优先购买权
当被投资公司原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原始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G、清算优先权
如公司触发清算事件,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2倍的回报。此处的“清算”并不单指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因资不抵债而无法经营下去的破产清算。如果公司因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权,以及出售主要资产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占有存续公司的股权比例低于50%,同样被视为清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