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爱国,男,承德市承德县居民。因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利用不正确的鉴定依据且伪造本人“现场指认”签字两份及伪造本人签名的司法鉴定回避告知书一份之事实,其三次虚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致使本人被承德市森林公安局错误的刑事拘留羁押,后又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期间羁押共计时间长达十一个月之久。让本人从守法公民莫名承担刑事罪责。
承林司鉴字[2018]第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占用林地总面积6.52亩(一般公益林);其中,3.9亩为佟爱国蔬菜种植基地附属设施的合法用地,且该地为非林地;另有1.34亩为村内道路,其所有权属村委会,当初为村组长带领村民对该道路进行的路面硬化与佟爱国无关;另有1.28亩已被行政处罚过。
承德市森林公安局依据这样的鉴定意见,将本人做拘留羁押处理。2018年11月14日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又依据该鉴定将本人批捕,后被指定管辖到鹰手营子矿区检察院,多次诱供本人认罪,本人因没罪而不认。2019年4月9日的(承林司鉴字[2019]第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充,鉴定结果增补4.57亩。
在前两次《意见书》基础上,以11.09亩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鹰手营子法院发现地类不是一般公益林后,于2019年5月9日将本人取保候审。后鹰手营子矿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向鹰手营子矿区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函。

2019年11月17日,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再次委托原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接受委托进行第三次鉴定并出具(承林司鉴字[2019]第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占用林地总面积10.9亩(一般公益林)。
2019年12月17日,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发现,重新鉴定的(承林司鉴字[2019]第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委托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庭审中断。2020年2月20日,鹰手营子矿区法院提出审结,后根据承德中院指示,又指定管辖至平泉市人民法院。

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0月18日,接受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委托,就占用林地面积和地类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合法、合规的专业鉴定,而该中心利用过时且并未生效的规划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委托事项中鉴定的林地,根据承德县林业局报请(承县政林字〔2016〕96号承德县林业局关于《承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经承德县政府批复(承县政复字〔2016〕42号)《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已调整为非林地。

该鉴定中心并未遵照承德县人民政府批复精神,错误的将已调整的非林地,全部鉴定为一般公益林并据此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承林司鉴字[2018]第224号)、2019年4月9日(承林司鉴字[2019]第112号)、2019年11月17日(承林司鉴字[2019]第322号)出具三份错误的鉴定依据和虚假签字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导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使用该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误导判决结果,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碍了该案的司法公正,导致该案在侦办、公诉和审理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侦查起诉程序违法等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本人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经平泉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判决书》(2020)冀0823刑初72号判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此判决之前,本人已先在宽城县看守所(2018年11月3日—2019年5月9日)被羁押六个月之久,后又在平泉市看守所(2020年5月27日—2020年10月30日)再被羁押五个多月。
经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佟爱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冀08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爱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佟爱国不服,提出上诉。

依据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爱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承刑决第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审理此案,2020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20)冀08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冀08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冀邢初72号刑事判决书,将该案发回平泉市法院重审。

平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受理后进行审理(2021)冀0823刑初120号,于2021年8月27日判决如下:被告人佟爱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目前,本人对上述审理和判决结果,已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申请,等待法律公正的审判。
另需反应情况为:鉴于法院在认定事实过程中采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违规、违法鉴定情况,本人多次向承德市司法局和双桥区司法局举报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该局未能依据事实采取必要的纠错纠偏行为,仅对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通过伪造本人“现场指认”签字,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承林司鉴字[2018]第224号)、2019年4月9日(承林司鉴字[2019]第112号)、2019年11月17日(承林司鉴字[2019]第322号)出具三份经虚假签字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依据和事实存在大量错误。作为经职能部门审批核准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其行为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要求。按照要求,鉴定机构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这种行为,违背了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要求,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司法公正。

承德市双桥区司法局对该鉴定机构,依据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对我省“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规范整改工作的通知》(冀司字(2019)19号)的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停止对该鉴定机进行延续登记并依法注销处理。该行为并未对其作出的错误鉴定进行纠正,法律判决依据仍然属于无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境地,使得本案审理工作无法回归公正公平的轨迹。
据此,因该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错误鉴定结果给本人带来的严重后果现列举如下,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以此作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认定地类性质依据的错误问题。《森林法》及国土资发
〔2014〕117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依据和要求,9.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主管部门关于非法占地执法的相关问答以及生效司法判决,详细说明了关于地类性质的认定依据应当是现状地类而不是规划地类。迄今为止,公诉机关既没有查明所谓“非法占地”行为的发生时间,更没有将所谓“非法占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作为判定地类的依据,其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依据已经错误。

二、关于认定地类性质的事实错误问题。根据勘测定界图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涉案地块根本不是林地,即使按照2016年调整之后的规划地类,涉案地块也并非林地。因此,认定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都是完全错误的。《承德县上谷镇马杖子村五组林保图》、《承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年)》调整方案和批复以及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足以证实,涉案地块的性质。

三、关于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承林司鉴字(2019)第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次出具司法鉴定,明显违反了《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机构和原鉴定人进行”的规定,且无任何正当理由。鉴定人吴云海更是亲口承认自己从来没有出过现场。鉴定人王树国说,其并不知道地类认定要依据土地现状图进行鉴定,也不知道2016年12月21日承德县林业局和承德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地块已调整为非林地。

四、关于鉴定机构不具备林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问题。根据司法部和环保部于2015年12月21日发布的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要求: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审核登记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已登记从事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迟应于2017年6月前提出重新登记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登记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撤销登记。重新审核登记期间,已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继续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本案涉及的鉴定机构属于该《通知》要求的撤销登记状态,不具备对环境损害鉴定的职能亦无资格对林地和损害情况进行鉴定的资质。

五、关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伪造本人签字的问题。根据鉴定机构提供的2018年10月18日的调查台账和2019年4月9日司法调查鉴定野帐显示,现场指定人签字一栏的“佟爱国”三字并非本人签署,系伪造生成。更为可笑的是,2019年4月9日的野帐中现场指定签字人一栏的伪造签字,因本人当日尚在宽城县看守所羁押当中,如何到达现场并指认签字?佟爱国本人的所有司法文书均加印有本人指模,以上签字并没有本人指模。

另,2018年10月18日,由该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申请回避告知书》中,告知内容本人不知情也未对告知内容签署任何意见,且被鉴定人签字一栏的签名非本人签署并未加印本人指模。其中一份加盖有“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的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