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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6年两地数次审理 驻马店高铁西站广告合同纠纷判决惹争议

【摘要】近日,河南世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世轩)在其公司官方公众号和微博发文《关于北京三级法院审理我公司同北京财富传媒合同纠纷案中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举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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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世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世轩)在其公司官方公众号和微博发文《关于北京三级法院审理我公司同北京财富传媒合同纠纷案中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举报》,质疑通州区人民法院、第三中级法院在审理本公司与北京财富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传媒)之间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出现的程序性违法以及事实错误,引发舆论热议。

据悉,河南世轩同财富传媒在2014年8月4日签订了《高铁车站媒体广告发布合同》,财富传媒授权河南世轩独家代理驻马店高铁西站媒体广告招商,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广告发布费共计630万,分三年付完,其中包含6台LCD广告机和36块广告灯箱。然而,更受市场青睐的LCD广告机直到合同期结束也没有交付使用。

正因履约相关问题,6年以来,双方前后发生了两次纠纷,并分别在河南和北京两地对簿公堂,结果却截然不同。

本次财富传媒同河南世轩广告合同纠纷案历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4121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3691号)和北京高院((2021)京民申2902号),目前已审理完毕。

然而,对此次判决,单炳华认为一审通州区法院存在超越管辖权强行审理及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另外在一些核心事实认定上也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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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早在2016年,河南世轩就同财富传媒因同一合同履约问题产生了第一次纠纷。当时,财富传媒将河南世轩起诉至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然而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裁定,将案件移交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随后,历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至河南省高院,最终以河南世轩胜诉暂告一段落。

单炳华认为,此次审理该案的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犯了两个明显错误。第一,该法院对本案依法没有管辖权,却不顾河南世轩的管辖异议强行审理本案属于违法。第二,同一合同纠纷案,驻马店中院和河南省高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通州区人民法院再次受理并审理,属于重复审判,违反了法律设定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则。

律师认为,法律设定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目的在于保持在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以及避免司法资源被滥用,同时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通州区法院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河南世轩与财富传媒同一个合同纠纷已有驻马店法院审理先例,并且合同实际履行地是在驻马店高铁西站,灯箱广告作为合同标的物也在驻马店高铁西站,在我公司提交管辖权异议的前提下,通州区法院却坚持在本院审理,这里面是否有猫腻,我们不得而知,但这一违规做法却一目了然。”单炳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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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大小能否主导广告价值

单炳华认为,在一审过程中,关于合同期间始终未交付的6台LCD广告机的广告发布费价格认定是本案的一个关键核心问题,双方对于该部分广告价格认定差距悬殊。

北京财富传媒认为广告合同期内的机器人LCD广告发布费应为28.4216万元,河南世轩认为财富传媒在合同期内未交付的6台机器人LCD广告机应该按390万元定价才合理。

通州区法院认为“无论是灯箱还是机器人LCD均是通过电子屏发布和展示广告内容,其面积大小将对广告效果产生实质影响”,故按照北京财富传媒单方面制作的清单为依据进行核算,二审法院也对此不持异议。

面积大小是否对广告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呢?一位广告业界人士表示,LCD广告是近几年备受市场青睐,甚至被认为是传统灯箱广告的替代品。因为传统灯箱广告的亮度很难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而LCD广告却不同,越是夜晚,效果越突出,高亮情况使它与传统灯箱广告出现了分水岭。

另外,LCD广告机是动态滚动的新媒介,承载量更大,增加了广告的覆盖率,曝光率和强制阅读量,提高广告到达率,让目标消费群体在第一时间内获取广告信息,而且这种广告更加生动形象,一定程度提高了广告效果,提升了在客户眼中的广告价值。

同时,在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河南世轩也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同行业LED广告投放合同供法庭参考,但是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仍以面积大小来计算广告发布费。

合同期内广告位是否被私自转让成疑

另据了解,在与河南世轩合作期间,财富传媒却私自将4块灯箱广告发布丹江大观苑以及启乘汽车广告,长达两年之久,而相关广告费河南世轩分文未见。但是财富传媒反驳称将约定媒体转让给世轩公司使用控制后,并无其他转让媒体给上述公司使用发布的行为。

对此,河南世轩在一审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并向法官申请调查令,申请向上述两个公司调取相关证据,但法官称,该举证责任属于北京财富传媒公司,拒绝向河南世轩出具调查令。但是判决又以河南世轩公司未提供证据为由,驳回了公司主张。

为查明案件事实,河南世轩在二审期间再次向法院申请调取上述证据,二审法官在开庭时称“是否调取需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但在未告知河南世轩合议结果的情况下法院径行作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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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用是否能被认为不可抗力存争议

在合同履行中,因驻马店市政府创卫、创文,而驻马店高铁西站又是展示城市的重要窗口,所以本案涉及的所有媒体发布权暂时收归政府公益使用,发布公益性广告,占用合计长达十几个月。

但财富传媒方面认为广告位因政府创卫、创文被征用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

政府征用是否算不可抗力,征用期间广告发布费如何计算呢?根据双方签订的《高铁车站传媒广告发布合同》第十一条不可抗力第2项的约定,如因恶劣天气、政府政策法规、道路改扩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媒体暂时停止发布的,广告恢复发布后乙方(财富传媒)应按照实际所延误的发布天数为甲方(河南世轩)顺延发布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媒体需终止发布,乙方可将广告媒体调整至双方均认可的其他位置继续发布,如双方就新调换位置不能达成一致可解除合同,同时广告发布费按照实际发布天数及实际结算价据实结算。

河南世轩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政府公益占用广告媒体不属于不可抗力且要求世轩公司不能以此主张扣除广告发布费不但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协议的约定,而且曲解了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单炳华认为,北京财富传媒一次次违约在先,反而恶人先告状,导致企业不仅无法正常经营,还要面临巨额赔偿,也致使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蒙上一层阴影。

目前,河南世轩已准备提起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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