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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级法院“巧用”一纸“函”件,企业房屋征收补偿款便无法得到

2015年,贵州省贵阳市因修建轨道交通1号线,需要支付给被征收房屋的贵州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广厦公司)一笔巨额补偿款,在兑付补偿款期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下发一个“函”件给贵阳市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称公司法人因刑事犯罪尚未审结,要求补偿款暂不发放。

如今,原法人刑事案件于2021年7月终结,刑满结束并已去世,现企业剩余的2.1亿补偿款却因贵阳中院的这一纸“函件”无法得到支付。

在司法实务中,针对公司的征收补偿款究竟是应该转到企业的银行账户还是法人的个人账户?在征收补偿中,如果企业的法人因其他原因涉嫌犯罪,那么本应该补偿给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就一同被剥夺了吗?贵阳中院的这一函件孰是孰非,希望能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和探讨。

缘起公司内部承包协议

1993年,贵州广厦公司依法有偿取得了贵阳市环城北路地块旧城改造商住楼项目。公司内设第一开发部,任命孙某为经理,签订了《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协议》,孙某找泰利公司及其法人冯某为其提供担保并签字盖章。

因孙某签约后筹集不到启动资金,贵州广厦公司垫资126万元启动后,多次催促孙某无果后,1995年12月15日,贵州广厦公司作出了“黔广房开(1995)14号《解除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协议》”,收回第一开发部承包开发权。

为此孙某捏造事实诬告贵州广厦公司法人曾祥国,使其自1995年12月21日被两次错误关押,经贵州省法院(2000)黔刑经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曾祥国不存在犯罪事实,宣告无罪。但在曾祥国被错误关押期间,冯某串通贵州广厦公司孙某以及曾某和等人伪造曾祥国签字,注销了贵州广厦公司,并将贵州广厦公司资产瓜分到泰利公司和冯某、曾某和、孙某等11人名下成立的佳信公司,盜用贵州广厦公司开发项目资质,预售许可证,收取贵州广厦公司环城北路预售房款1830万元,将其中1374万元用于锦星酒店(聚鑫酒店)项目开发,并于1998年4月建成,当年装修营业。

冯某、曾某和、孙某等人最终为此也付出了代价。曾祥国无罪释放后,贵州省工商局作出决定,恢复了贵州广厦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法院将被冯某、孙某等侵占的资产恢复到贵州广厦公司名下。孙某、冯某、贾某弟、姜某烂等人因侵占贵州广厦公司资产,均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以“(2007)筑刑二初字22号”刑事判处有期徒刑,“(2007)筑刑二初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书”将侵占的房屋执行给贵州广厦公司,冯某等犯罪人员均服判未上诉。2015年冯某的申诉被贵阳中院“(2015)筑刑申字第40号”驳回。

巨额征收补偿款遭人“眼红”

2015年,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北京路站点建设,需要征收贵州广厦公司聚鑫酒店,根据政策,贵州广厦公司将获得一笔巨额补偿款。

此时,已经刑满释放的冯某、贾某弟、姜某兰等人,以“三七开”为诱饵,勾结有权部门官员,以冯某等人反映贵州广厦公司的“黔广房开(1995)14号《解除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协议》”是虚假文件为由,在官员的干预下对10多年前的公司内部纠纷重新立案,2016年11月曾祥国并被以“涉嫌妨害作证”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云岩区房屋征收局与贵州广厦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高达3亿元。

与此同时,泰利公司法人贾某弟向最高法申诉民事再审。2017年10月30日,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申361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泰利公司的再审申请。依靠诉讼“翻案”被最高法认为证据存在问题所否定。

但是,让广厦公司意想不到的是,被最高法和贵州省高院已经审结并认定的证据,在贵阳市中院却始终不被支持。去年,广厦公司原法人曾祥国在服刑期满出狱后,因补偿款案件的原因,多次到云岩区征收局讨要,均遭到拒付,为此曾祥国也在 2022 年 1月17日因病去世。

贵州广厦公司依法拥有房屋产权证,有贵阳市中院“(2007)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和“22-3号刑事裁决书”,最高法“(2009)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最高法民申3619号”《民事裁定书》等等生效的法律文书,支持贵州广厦公司拥有全部补偿款。但是,在曾祥国讨要公司的补偿款时,贵阳市中院于2019年8月23日下发给“贵阳市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一纸“函件”所否决,“函件”称,曾国祥(系:贵州广夏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刑事犯罪尚未审结为由,请贵局对其发放的相关征收补偿款暂不发放,否则责任自负。

按照贵阳中院的以曾祥国刑事犯罪尚未审结为由拒付征收款,系曾祥国涉嫌“妨碍作证罪”,但曾祥国涉嫌的“妨碍作证罪”已于2021年7月15日刑满终结,曾祥国也未涉及经济犯罪,但至今贵阳中院为何仍然不予撤销此函?

截止目前,贵州广厦公司仅仅获得征收补偿款1亿元,余款2.1亿,公司广厦因需要支付大量相关款项和几十名工人工资,并多次到云岩区征收局强烈要求支付该笔征收款,但征收局工作人员均以贵阳中院“函”件为由遭到拒付,有关领导称:如果贵阳中院此“函”被撤销,便可立即进行支付。

法人犯罪就能剥夺公司享受的拆迁补偿吗

工商公开登记资料显示,广厦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7日,2020年12月,曾祥国退出该公司全部股权,法人变更为曾思源,那么,公司原法人因“妨碍作证罪”犯罪了,公司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等一同被剥夺了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协议一般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并不是只有法定代表人能签字,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签字。企业拆迁的补偿款应当由相关部门转到企业的银行账户,不是转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

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我国拆迁征地补偿款,是由各级政府支出的一部分公共性的财产,也不是属于个人的。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权,但是,贵州广厦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却是被贵阳市中院用一纸“函”件被封杀,要求不予发放,究竟依据的哪条法律法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希望法律界进行关注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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