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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暂行办法》

       责任督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督促整改落实

  为建立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市教委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昨天共同出台《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暂行办法》。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指出,挂牌督导是指各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幼儿园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幼儿园责任督学受教育督导部门指派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监管,不得向幼儿园收取任何报酬。

  责任督学督导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填写督导记录,向幼儿园反馈督导结果,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责任督学进园督导应出示督学证,对每所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进行督导。

  《暂行办法》中还提到,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并进行整改。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或举办者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此外,《暂行办法》强调,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未认真履职并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年度审核备案、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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