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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应让幼教从业者对“虐待被看护人罪”有所认知

近日,上海携程亲子园老师虐待幼儿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弱小的孩子被老师恶意推倒撞上桌椅、被强行喂不明物质而恐惧哭泣的画面刺痛着所有善良人的心,家长们泣不成声的哭诉所传达的愤怒、忧惧正感染着每一个家有幼儿的父母。

从犯罪学的意义上来讲,透过这个虐童案件,很多父母都陷入相同的焦虑:我们的孩子都是可能的、潜在的被害人。

网络上对涉嫌虐童的3名幼儿老师的声讨此起彼伏,当事人在巨大压力之下下跪认错,但显然,下跪认错不足以消解家长们的愤怒,更不足以减轻她们的虐待对幼儿造成的伤害。

在震惊和愤慨之后,我们有必要思考:为什么幼儿老师明知教室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竟胆敢做出如此令人发指的恶行?从已有的视频来看,老师虐待孩子的动作熟练自然,旁边的老师视若无睹并无吃惊或阻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虐待行为的惯常性,或者说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定老师们并不认为这些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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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小女孩书包狠摔,又用手戳其头部,孩子磕到桌子角上。视频截图

她们是不是并不知道虐待幼儿的行为不仅是被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所禁止,也是为包括行政处罚法、刑法的法律所禁止?目前我们无从判断幼儿教师的入职培训是否欠缺了法制教育的内容,但是,携程亲子园“虐童”案的发生警示我们,如果要预防幼儿在幼儿园、早教中心等幼儿托管、教育机构免遭虐待,有必要让幼教从业人员对“虐待被看护人罪”有所认知

2012年浙江温岭幼师颜某虐童案,当地警方最初以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局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引发争议。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来看,当地警方的无罪处理并无不妥,因为针对幼儿的虐待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具备虐待罪的“家庭成员”之主体条件,也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轻伤”程度,因此无罪。

此后,针对虐待幼童的行为是否入罪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热烈讨论。最终,2015年8月29日颁布并于同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一个新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幼儿教师、保育人员等负有监护、看管、抚育、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惯常性、持续性地对儿童进行精神和肉体折磨摧残且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以行政拘留处理,甚至仅仅被评价为违反教师道德和纪律开除了事。同时,如果幼教机构本身作为单位犯此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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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黑色坎肩的小男孩被喂不明物体后痛哭。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职业禁止制度,因此,如果幼教从业人员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与幼教相关的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意味着幼教的职业资格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剥夺。

通过查询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吉林省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4名老师因多次采取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幼儿,情节恶劣,被法院以“虐待被监护人罪”定罪处刑。刑法是制裁规范,也是行为指引规范,应该通过个案的警示教育,让幼教从业人员对自己工作的神圣性心存敬畏,未成年人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严格管教、适度惩罚可为,但对孩子精神肉体的折磨摧残绝对不可为。

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当事人是否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囿于证据尚无从判断。但据媒体报道:现3名涉事工作人员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已于第一时间指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调查取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本案的广泛热议,幼教职业群体能增强法律意识,珍爱我们幼弱无辜的孩子。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们预设幼教从业人员都具有以人类面对雏儿的人之本能就应通晓的此种朴素道义;而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现代法治社会,我们更信赖全面有效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儿童人身权利。如果谁要以身试法,对孩子施加暴力、恐吓、虐待,其罪责不可饶恕。祝福我们的孩子生活在一个没有伤害的世界!

董文蕙(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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