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花垣县张清平先生实名举报花垣县人民法院法官“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张清平先生称:因为征地补偿的分配问题,其二哥张清秀与其他几位兄弟产生矛盾,由于他支持二哥的意见,引起其他几位兄弟的不满,其他几位兄弟遂以母亲叶树英的名义将他以及二哥张清秀起诉到花垣县人民法院。花垣县法官连案件的基本事实都没有搞清楚就妄下判决,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可想而知。
据张清平讲,2016年3月29日,二哥张清秀与花垣县征地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清秀将旱地1.64亩交由花垣县华鑫学校作为建设项目用地使用。花垣县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花垣县华鑫学校一期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明细表》显示,张清秀的这1.64亩旱地共分为三段:D007地段0.67亩,D030地段0.15亩,D031地段0.82亩,共计补偿102393元。村支书张明祥以及镇政府、国土局、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负责人均在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该补偿明细表在村内公示三个月无异议后,张清秀签字领取了102393元补偿款,该款项进入了张清秀在花垣县农业银行的账户中。
2017年4月1日,母亲叶树英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四儿子张清平列为被告,二儿子张清秀列为诉讼第三人,要求张清平、张清秀二人共同归还该征地补偿款中的57324元,理由是:被征收的土地中有0.97亩旱地为叶树英的承包地,这0.97亩土地的补偿款共计57324元应该归叶树英所有。由于张清秀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将57324元交付给张清平保管,张清平拒绝将该笔补偿款归还给母亲叶树英,故将张清平列为被告,张清秀列为诉讼第三人。
对于母亲叶树英将自己列为被告,张清平是一肚子的委屈。张清平告诉记者:“这5万多元的征地补偿款,我压根就没有拿,当二哥张清秀因为这笔补偿款跟母亲产生矛盾的时候,倒是确实拿着这笔款到我家商量过,但是我压根就没有拿这笔补偿款”。二哥张清秀跟妻子覃德凤也证实:这笔补偿款张清平确实没有拿到,钱都让他夫妻俩作为日常开支给花了。
母亲叶树英为什么将自己列为被告呢?张清平告诉记者,这都是大哥张清友,三哥张清泉、五弟张清华的主意,因为二哥二嫂都60多岁了,没有什么经济收入,而自己是医院的正式职工,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如果母亲赢了官司的话,钱就能够顺利执行到位。大哥、三哥、五弟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惩治自己的不懂事理,在家庭纠纷中替二哥张清秀说话。
2017年8月17日,花垣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清秀在领取了原告叶树英的57324元补偿款后,与叶树英发生争执,将钱转交被告张清平管理。张清平不予认可,称钱没有交到自己手中,只是居中调解。但是根据本院对张清秀、张清平的多次询问,两人的陈述皆多次反复、自相矛盾,且均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补偿款的转移问题,本院认为,张清秀、张清平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对张清秀、张清平的答辩意见均不予认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规定,张清平与张清秀应承担共同返还义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清平、第三人张清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叶树英土地征收补偿款57324元。
对于花垣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张清平、张清秀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1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被上诉人(叶树英)提交的第一份证据,即从花垣县档案馆调取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能够确定叶树英一户在争议地“大坡脚”承包有地,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清平、张清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对于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张清平不予认可,认为这是典型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张清平给出的理由如下:
第一,1998年10月20日,母亲叶树英与村委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显示:在“大坡脚”承包的旱地有三段:1.25亩一段、1亩一段、0.55亩一段,共2.8亩。由于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叶树英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2.8亩旱地,张清平有0.8亩的旱地承包权。
1998年10月30日,二哥张清秀与村委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显示其承包的旱地为2.1亩,位置为“大坡上”。时任村支书覃德清跟村会计范西贵都可以证实。
这次华鑫学校征地的位置为“大坡上”,占用的是张清秀的1.64亩耕地。而两级法院判决书竟然认定华鑫学校征地位置为“大坡脚”母亲叶树英的地段,法官将两块地张冠李戴,何来的“认定事实清楚”?
从1980开始,在“大坡脚”,村民周厚成的旱地就与叶树英的1.25亩地段相邻,位于该地段西侧,周厚成证实:叶树英的2.8亩地并没有被征用,至今仍在耕种;村民彭世久的旱地与叶树英的1亩地段相邻,位于该地段南侧,彭世久证实:叶树英的2.8亩地并没有被征用,至今仍在耕种;村民段月付的旱地与叶树英的1.25亩地段相邻,位于该地段西侧,段月付证实:叶树英的2.8亩地并没有被征用,至今仍在耕种;村民肖官银的旱地位于叶树英1亩地段的北侧,肖官银证实:叶树英的2.8亩地并没有被征用,至今仍在耕种;叶树英的0.55亩地段,至今仍由张清平耕种。
在1998年村内土地承包期间担任村支书的是覃德清,担任村会计的是范西贵,担任村长的是邓间荣(已病故),该三人为当时村内土地分配小组成员。覃德清、范西贵证实:华鑫学校征用的1.64亩土地在张清秀1998年10月与村委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载明的2.1亩土地范围内,范西贵还补充说,当时张清秀合同书上载明的土地亩数2.1亩还是他亲自到现场核实后亲笔所写的,所以对该地段记忆犹新(以上证人证言均有视频)。
综上所述,张清平认为两级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纯属无稽之谈。
第二、法院认定的村委证明漏洞百出。2017年3月17日现任村委出具的证明显示,母亲叶树英的0.97亩承包地于2016年被华鑫学校征用,获补偿款57324元。但是根据《花垣县华鑫学校一期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明细表》上显示的是:张清秀的被征地段为三块:DOO7地段0.67亩,赔偿金额43429元;D030地段0.15亩,赔偿金额为8130元;D031地段0.82亩,赔偿金额为50831元。根据赔偿标准来计算出的0.97亩的征地补偿款数额应该为60562元,而叶树英的诉讼请求跟两级法院认定的这个57324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法官在判决书上的表述还是一笔糊涂账。张清秀被占用的这三个地段究竟是哪块地段被认定为是叶树英的?两级法院也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两级法院都以张清平、张清秀“两人的陈述皆多次反复、自相矛盾”为由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因此判决两人败诉的依据经不起推敲。两人虽然在询问笔录上对一些细节性的过程表述上不一致,但是结论性的内容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张清平并没有拿这笔征地补偿款,该笔钱让张清秀花了。一些细节性的过程表述不一致,张清平认为是有原因的:一是时间太长,记不清;二是二哥张清秀是60多岁的老人了,在法警的威吓下,语言表述不清也是情理之中;三是法警在做笔录的时候涉嫌断章取义。法官置其他物证、人证于不顾,仅仅以两人的口供为判案依据不仅经不起推敲,还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该案件从一开始就受到了领导干预,因为三哥张清泉有亲戚是县里主要领导。二哥现在住的房子,是父亲张官富在世的时候,跟二哥张清秀分家时分给他的。由于最近县里计划修建319国道,该国道正好经过二哥房子的屋后,本来不值钱的破房子因为修路而大幅增值,由此引起三哥张清泉的眼热。三哥想据为己有,所以就多次怂恿大哥张清友、五弟张清华做母亲叶树英的思想工作,想以母亲的名义将该房子要回,由于张清平在这件事上替二哥说了公道话,所以遭到他们的记恨。三哥在使尽手段未得逞后,又在土地补偿款上做文章,伙同大哥张清友、五弟张清华怂恿母亲叶树英将张清平、张清秀告上法庭。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三哥张清泉多次找到他的这个亲戚,让这个亲戚给法院施压。这也是两级法院“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根本原因。
律师点评:本案在事实认定方面及证据规则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认定土地补偿款的所有权问题应依据土地的权属来确定,本案中依据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土地权属及补偿标准并不清楚,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举证原则来看,法院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判决理由,证据规则要求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应当就应得的土地补偿款被谁持有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有异议是法律允许的辩解意见,不能因为辩解意见与他人陈述不同就认为有恶意串通行为,违背证据规则作出的判决显然不当。违背证据规则也会导致实体判决错误,因此应依法予以纠正。
据悉,因为对两级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张清平、张清秀准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对于申诉结果如何?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原文链接: http://www.fzyshcn.com/shyf/2018-01-22/458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