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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海域养殖之争 官员被指为“海霸”保护伞

新年伊始,但是对于广西北部湾九牧海洋养殖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公司)股东林志平、刘庆基来说,依然是凛冽的寒冬。

2014年9月林志平通过族亲介绍从广东到广西钦州市投资,成立了九牧公司,随后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招投标,承包了北部湾大庙墩外海离岸浅海养殖区18000亩螺场,并取得相关海域使用权。

值得关注的是,在取得相关海域使用权和手续之后,本以为是一个好运的开端,但与现实相悖的是,这是林志平厄运的开始,在随后的公司发展过程中,先后遭遇侵占和恶意破坏。

祸起股东分歧

公开资料显示,九牧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注册资金人民币1100万元,其中林志平出资6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总额比例的54.56%;林东出资2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总额比例的22.72%;刘庆基出资1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总额比例的11.36%;林静远出资1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总额比例的11.36%。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招投标,承包了北部湾大庙墩外海离岸浅海养殖区18000亩螺场(取得国海证第2014D45070204867、2014D45070204871、2014D45070204855号海域使用权)。

在取得上述海域使用权之后,九牧公司先后投入1200多万元。2015年2月,九牧公司委托股东林东竞拍北部湾大庙墩外海离岸浅海养殖区钦海网挂2015-11宗海海域使用权,九牧公司投资海域使用权出让金162.2万元。林东以个人名义取得国海证第2015D45070203453号海域使用权证。

值得注意的是,林东在取得前述海域使用权之后,但拒绝将该海域使用权交还九牧公司。

因此事件,引发了九牧公司股东内部经济纠纷。林志平、刘庆基认为,林东是以九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誉名义进行招标,所中标海域使用权应为九牧公司所有,随后诉至法院。

根据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702民实955号判决显示,2014年10月9日九牧公司与案外人黄鹤波签订的《竞投钦州海域使用权投资协议》,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九牧公司委托黄鹤波竞拍2014-26号、2014-27号三年海域使用权和经营权,2014-30号海域林东名下的,成交后的海域使用权由九牧公司出资办理海域使用证,权属归九牧公司所有。但其中也是以被告林东名义竞拍的海块2015-11号认为九牧公司没有与被告林东之间约定的书面证据,只有收款收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九牧公司则认为,林东所竞拍海域使用权证的费用162.2万元是由九牧公司出资,理应2015-11号海域使用权归九牧公司所有。

而另一方面,自2015年4月19日起,九牧公司陆继开始捕螺作业,根据当时股东会决议显示,所捕得螺由林坚礼负责销售,螺款统一由林坚礼与林志平对接结算。

林志平及多位股东告诉记者,林东在捕螺期间,指使林坚礼将售螺款1032950元以转帐及现金支付的形式交由其用于个人开支使用,至今未交回九牧公司。

股东涉职务侵占被拘

林志平告诉记者,林东于2016年12月31日,未经九牧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违反九牧公司2015年4月19日股东会决议“由林志平为公司(捕螺)总指挥”的规定,明知2016年4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免去其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情况下,恶意与马良承私自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将九牧公司海域使用权证项下18000亩螺场发包给马良承捕捞海螺,承包期10个月,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0月1日止。承包期内马良承累计交纳的承包金不应少于400万元。具体操作是,马良承捕捞销售海螺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公司、马良承各得50%。公司若有违约行为,除赔偿马良承损失外,还须支付损失金额10%的违约金;马良承在承包期内上交承包金达不到400万元的,必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承包协议》签订后,马良承于2017年2月8日向林冰支付承包保证金10万元,分别于2月24日、2月26日、3月6日、4月6日向林冰支付承包款8万元、6万元、59650元、10万元。杨雪琴作为会计在以上收据上签字。

林志平、刘庆基告诉记者,因林东私自发包螺场经营权,多次制止马良承捕螺未果,并向广西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报案处理。海警部门以涉及股东内部纠纷为由,并未做正式立案处理。

林志平、刘庆基认为,林东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公司公章的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捕螺工作安排,与马良承恶意串通,通过侵占九牧公司享有捕捞权的海产品并对外销售、将销售所得据为己有,将九牧公司财物非法占有,涉嫌职务侵占,林东具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职务便利。

林志平、刘庆基等人以林东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侵占、扰乱公司经营秩序甚至聚众哄抢等犯罪行为,多次向公司所在地海警、公安等执法机关报案、请求其依法履行职责查处林东等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但未能得到受理。

随后九牧公司开始走信访程序,钦州市政府信访办在2016年5月18日收到九牧公司信访函件,复函为钦访告字【2016】063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钦州市公安局2016年7月14日接到九牧公司控告林东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一案的控告书,至2017年3月7日才作出以证据不足,钦公不立字【2017】0000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在此情况下,2017年3月28日九牧公司以林东在广西北海市产品销售地为由,报案至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

经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于2017年5月25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了林东,于2017年9月6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北检控复字【2017】77号答复函依法受理林东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报案。

北海市公安局随后对林东采取强制措施并提出起诉意见(北公诉字(2017)第00421号)。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北银检控申控复字【2018】1号答复函依法受理对林东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控告。

官员被指为保护伞

但事情并未因对林东采取强制措施而结束,相反,而是九牧公司另一个噩梦的开始。

事实上,在案发之前,林东安排林冰、杨雪琴作为形式上的财务经办人办理收款手续。

林志平、刘庆基认为,林东与马良承签订的《承包协议》,属于恶意串通、侵占九牧公司海产品权益的无效合同,签约时林东、马良承对此是明知、故意的。

林志平和刘庆基告诉记者,涉案18000亩海域使用权竞拍价合计约人民币1200多万元,使用权三年;每年纯利润不得低于400万元方可保本。《承包协议》约定10个月的承包费400万元,在公司依法纳税后,属于亏本经营。林东及相关人员对公司造成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而在违约责任的约定中,从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公司至少每周应当收取一次马良承上交的承包金(销售五五分成),也进一步证实林东和马良承合谋侵占公司利益。

而马良承仅于2017年2月至4月支付四笔承包款,与协议约定的正常履行完全不符。马良承累计上交不到30万元的承包金,未见林东以公司名义追究马良承法律责任,反而由马良承起诉公司以及林志平、刘庆基侵权责任,足以证实林东与马良承、林冰、杨雪琴存在合谋、以承包协议的合法形式掩盖共同侵占九牧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

根据林志平的陈述,自2017年1月29日起,由林东牵头,组织沙田人付某、亚某、山口人马某以及等数十人,每天联合派出10多艘捕螺船在九牧公司螺场非法捕螺,其中部分成员开快艇,携带枪支炸药前往九牧公司经营的海域驱赶捕螺船只,多次打烂九牧公司船只和打伤公司作业人员。严重破坏了公司正常经营,同时多次聚众哄抢九牧公司的资产,给九牧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九牧公司多次报警,但均已公司的内部合约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就在北海市检察院批准将原法人林东逮捕后,九牧公司法人变更为林志平,在变更后,前往广西海警三支队进行了备案。

休渔期后,当九牧公司准备开工时,此时数十社会人员又开始闹事,说不能开工,并报警到广西海警三支队,海警三支队以有纠纷为由,不让开工。根据林志平的陈述,海警天天派警船到相关以各种理由阻止生产,还将报案人带回海警一天一夜不给吃喝,由于饥饿过度无法承受,最后通过抢救才得以安全。

而前述种种都指向同一个人——现职海警三支队队长刘嘉贵,多个信息显示,刘嘉贵与林东关系匪浅,或为林东提供保护伞。

对于前述系列问题,记者多次联系刘嘉贵,但未获成功,记者随后致电海警部门及钦州市政府,截至发稿,均未进行回复。(记者萧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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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cnnzdemo.com/a/2018/3_0205/3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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