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人伪造公章、证照等材料成立湖南株洲分公司并非法承揽工程,企业发现后遂打假维权,却遭当地多个部门为难,且一审、二审均败诉,造成损失一千多万。最终,湖南省高院再审获胜诉
广西一企业株洲“背黑锅” 湖南省高院再审还清白
常德武陵工商分局撤销常德分公司登记决定书
湖南省高院判决书
晨报记者 罗荣华 农卫红
■核心提示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集团)在湖南长沙成立分公司。由于湖南分公司相关人员伪造了恒辉集团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相关证照在湖南株洲市非法成立分公司,让株洲分公司在当地违法承揽多个工程。恒辉集团发现后进行打假维权,却遭到素有“炎帝故里”之称的株洲市有关部门为难,并因“莫须有”的债务连带责任造成损失1000多万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恒辉集团为此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之后,恒辉集团上诉到湖南省高院要求再审。日前,湖南省高院对其中一起案进行再审,最终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判决恒辉集团胜诉,还了恒辉集团清白。
大检查牵出“李鬼”
“事件的起因要从2015年1月15日说起,当时我们公司接到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株洲住建局)发来一份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为了查明真相,我们公司派人前往参加会议,才发现有人假冒恒辉集团之名,在株洲市成立分公司非法承揽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合同,以骗取履约金、保证金,赊欠材料款等。”2018年1月27日,恒辉集团浦副总经理告诉记者。
据了解,恒辉集团创建于1994年,是集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国家一级建筑企业,下设多个专业公司及分公司。职工2000多人,年产值20多亿元,提供就业岗位1万多个。
2013年5月15日,由恒辉集团授权成立恒辉集团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分公司”)。然而,因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刘某和经营负责人蒋某与易某联手非法成立株洲分公司和常德分公司,给恒辉集团惹下了一大堆“烂事”,导致恒辉集团在株洲市遭到工商、住建等部门种种为难,并因“莫须有”的债务连带责任损失1000多万元,甚至被株洲住建部门挂上“黑名单”。
非法设立的株洲分公司是如何被发现呢?据了解,2015年1月15日,株洲住建局函告恒辉集团,称恒辉集团承建的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医药公司宿舍棚改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宿舍项目)意中小区住宅楼项目(以下简称意中小区项目)、隆信国际工程项目、荷塘区东湖阳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东湖阳光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恒辉集团接到株洲住建局所发的函文后,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恒辉集团公司从来没有批准成立过株洲分公司,更没有承接前述项目。为此,2015年1月23日,恒辉集团立即复函告知相关业主和株洲市住建局事实真相。
莫名上“黑名单”
为了避免更多单位和个人上当受骗,恒辉集团马上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暂停湖南分公司一切业务,撤销湖南分公司,并要求湖南分公司相关人员到集团汇报情况。
随后,恒辉集团安排员工到株洲市涉案项目工地及涉案办公场所张贴公告,并于2015年2月14日、3月12日在《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刊登公告,说明事实,声明 “恒辉集团在株洲市范围内未成立任何经营部门,且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株洲范围内与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对外签订任何经济合同或对外赊欠材料(设备)或借款或确立债权与债务等事宜。”
2015年7月2日,恒辉集团在《三湘都市报》刊登两则关于蒋某与易某伪造印章,私下开设账户等相关声明。
从发现东湖阳光项目等系违法违规项目,到告知相关业主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到登报与声明,恒辉集团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尽了一家建筑企业应尽的管理责任与社会义务。但是,2015年5月5日,株洲住建局给恒辉集团下了个《市场不良行为确认书》的行政处罚。当恒辉集团在株洲住建局网站发现此处罚后,立即致函株洲住建局和湖南省住建厅,分别提出行政复议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事实。2015年9月23日,株洲市住建网公布恒辉集团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黑名单,至今未消除,致使恒辉集团在湖南省范围内无法承接业务,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数套假公章打造“李鬼”
株洲分公司是如何“横空出世”?在这个过程中,湖南分公司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据了解,2013年5月15日,湖南分公司成立,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是刘某,业务责任人是蒋某。恒辉集团与蒋某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约定由蒋某内部承包恒辉集团湖南分公司经营业务,但必须依法进行经营业务,同时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013年7月5日,蒋某使用伪造的恒辉集团公章与易某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书》,约定:由易某承包经营“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办事处”,并向湖南分公司支付管理费及保证金。在签订上述合同后,蒋某与刘某、易某一起,使用伪造的恒辉集团的公司印章,伪造恒辉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假冒恒辉集团名义私自向株洲工商局申请成立了“株洲分公司”。 “株洲分公司”成立之后,一直由易某、缪某等人经营。
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易某、缪某、贺某等人以恒辉集团名义,伪造“株洲分公司”印章或项目部印章,以“株洲分公司”名义分别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等。
工商部门拒绝撤销非法公司
自从2015年1月得知有人用株洲分公司、常德分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为尽快撤销这些虚假注册的分支机构,恒辉集团曾多次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株洲工商局)、常德市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常德工商局)及其下属的注册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当面交涉。
2015年7月上旬,恒辉集团负责人带队赶赴株洲工商局注册分局。该分局负责人说:“你如果承认株洲分公司是你恒辉集团的分支机构,然后再发函给我申请撤销,我马上给予办理,否则不可能办理注销!”
“承认株洲分公司是恒辉集团的分支机构,就等于认可了由蒋某、易某、刘某等制造的诸如隆信国际工程项目、东湖阳光项目、医药公司宿舍项目等的全部债权债务!”对此,恒辉集团负责人当场拒绝了该局负责人的无理要求。
2016年6月23日,该分局一位工作人员打电话到恒辉集团称:“两种办法撤销株洲分公司。1.你们认可株洲分公司是你恒辉集团的分支机构并提出申请,我们才能受理;2.你们要求公安局出具‘协助撤销株洲分公司的通知’,我们也能受理。否则,我们无法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无奈之下,2017年3月31日,恒辉集团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株洲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让株洲工商局尽快吊销株洲分公司营业执照。但是,至今为止,株洲工商局仍然没有撤销株洲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为此,记者曾采访株洲工商局,但该局相关人员拒绝接受采访。
不过,让人感到欣慰的是,2017年9月15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对常德分公司相关人员以“伪造行政公章”立案侦查。2018年1月11日,常德工商局依法撤销了常德分公司《营业执照》。
虚假诉讼致损失一千多万
据了解,在恒辉集团向社会登报声明和在涉案项目现场张贴公告之后,姜某、周某等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队,相继在株洲市天元区、荷塘区、长沙望城区等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达6起,涉案金额达841.153万元。其一,杨某、陈某诉讼案,被法院强行划款达1896404.00元;其二,缪某、周某买卖合同案件,被法院强行划款达:1347800.00元;其三,姜某诉讼案,目前被法院强行冻结款项达:2300000.00元;其四,株洲建兴混凝土公司诉讼案,被法院强行冻结划款达:2700000.00元;其五,刘某诉讼案,涉案金额达:51562.50元;其六,株洲市富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讼案,涉案金额达:119039.00元。
浦副总经理告诉记者:“其实,这些诉讼案件都是涉嫌虚假诉讼,是这些材料商、劳务队与株洲分公司的相关人员联手设局,恶意提起虚假诉讼,但是一审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罔顾事实枉法裁决,致使恒辉集团败诉。去年,湖南省高院对其中一起再审案件作出判决,恒辉集团胜诉。现在,湖南省高院又再审另外一起案件,我们公司胜诉,法律终于还了我们清白,这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公平与正义。湖南省高院法官的秉公执法,维护了社会正气,传递正能量,让那些想通过不法手段牟利的人深受打击,这让我们企业员工感到无比高兴。”
一审二审判决恒辉集团均败诉
这一次,湖南省高院再审案件就是缪某、周某买卖合同案件。
据了解,2014年5月6日起,缪某先后以株洲分公司的名义,向株洲洪泰房地产开发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泰公司)支付了385万元投标保证金。2014年6月5日是,易某以株洲公司名义与洪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恒辉集团承建东湖阳光小区住宅楼(该合同上加盖的恒辉集团印章与恒辉集团备案印章不一致)。同日,缪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缪某是东湖阳光项目的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并以株洲分公司的名义与洪泰公司结算工程进度款。株洲分公司的财务出纳李某以其个人名义转账2万元到恒辉集团,2014年7月2日是,恒辉集团向株洲市招投标局支付2万元投标保证金。同年7月6日是,株洲分公司假冒恒辉集团的名制作了东湖阳光建设工程投标文件。
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4月28日,周某陆续向东湖阳光项目供应水泥和红砖。为了应付株洲住建局的检查,缪某私刻了一枚恒辉集团东湖阳光项目部的印章。2014年10月8日是,缪某以恒辉集团东湖阳光项目部的名义与周某签订了一分《建材购销合同》,约定由周某向东湖阳光项目供应红砖和水泥,周某供货量满50万元结算支付一次,东湖阳光项目部及时支付货款。如东湖阳光项目部逾期付款自愿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周某、缪某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加盖了恒辉集团东湖项目部印章。为应付检查,株洲分公司后来也在该合同加盖了印章。
经周某与株洲分公司对账,株洲分公司共应付周某货款1573201.39元,已付60万元,至2015年6月7日,尚欠货款973201.39元及利息27128.44元,总共1000329.83元。周某遂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株洲分公司、湖南分公司、恒辉集团列为被告,最终恒辉集团被法院强行划款达:1347800.00元。
湖南省高院再审还清白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下来,均是恒辉集团败诉。恒辉集团不服,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2018年1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了《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及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缪某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周某支付货款及利息1000329.83元(2015年6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余款973201.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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