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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未打卡被扣薪,福建台江法院:仅凭单一记录扣薪无效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张女士因新疆出差期间无法钉钉打卡被公司扣薪,法院认定公司扣薪行为缺乏依据,判决其支付工资差额1.3万余元。

据悉,张女士原为福州某公司员工,2024年6月至8月被派往新疆参与公司建厂项目,返回后却发现自己7、8月份工资未足额发放,遂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然而,公司以《规章制度汇编》中“员工在职期间未请假不出勤,超过3天者为自动离职”的规定为由,称张女士在新疆出差的43天里,未在钉钉APP上打卡,无出勤记录且未请假,因此扣除了该部分工资。张女士认为,在新疆工地期间,因当地条件有限,没有网络,无法进行钉钉打卡,且她已向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

出差期间,张女士一直通过微信等其他方式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工作进展,实际提供了劳动,公司扣除工资的行为不合理,遂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汇编》中,并未对劳动者在出差期间的考勤打卡方式作出规定,比如未提及移动考勤、签到表等方式。从张女士提供的在新疆出差期间的报销明细表格来看,多项费用发生于2024年7月,公司负责人在与张女士的微信聊天中,仅要求其提供费用发生的相关票据,并未否认开支项目的合理性。此外,张女士还提供了2024年7月与公司负责人、新疆当地工作人员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她实际履行了工作职责,用人单位仅以未打卡为由扣发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应向张女士支付工资差额13000余元。

法官提醒到,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完善考勤管理制度,明确各种特殊情况下的考勤方式和处理办法,避免仅以单一的打卡记录来认定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工作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及时留存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票据凭证等,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台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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