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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昌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近日,长清区文昌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 违反监管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知悔改,又因盗窃自行车一辆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新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罪犯李某某因犯放火罪被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2017年8月对其进行矫正管理。期间,李某某因未按规定使用定位手机,又因未按时到司法所报道分别被给予警告处分一次,但李某某仍不知悔改,2018年3月5日16时许,李某某在长清区龙泉街艺华门业门口盗窃自行车一辆,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长清区司法局收到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启动收监程序,认为李某某的情况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撤销缓刑情形之一,经领导同意,向长清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材料。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裁定对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4月6日,长清区司法局执法大队联同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一起将李某某从济南市拘留所接出,并移送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李某某被撤消缓刑,进一步彰显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一旦发生严重违规,不仅失去一次重获自由的机会,还将面临着严厉的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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