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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败诉”并不意味着抄袭无罪

近日,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简称“于艳茹案”)在北京尘埃落定。结果让很多人大跌眼镜——北大败诉。

对此,有人担心官司的败诉,会让很多院校再难对抄袭者轻易“开刀”,时有发生的学术造假和论文抄袭事件也能够在舆论讨伐中得以“喘息”,胜诉成了抄袭者的保护伞。

其实不尽然,客观地说,北京大学在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因此败诉也是伏笔早埋而已。

而且,涉嫌抄袭的于艳茹虽然胜诉,但也不是最后的胜利者。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并没有同意其“恢复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的诉求。抄袭就是抄袭,即便通过“程序漏洞”获得了法律层面的胜利,也改变不了当初以假乱真的事实。在道德层面和学术层面,于艳茹已经彻底败诉了。

更为重要的是,北大折戟“于艳茹案”不仅是司法领域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也是中国学术界一次典型的事件。

纵向地看,“于艳茹案”或许只是论文抄袭的冰山一角。一段时间以来,学术造假、论文抄袭却甚嚣尘上,大行其道,文章不再是自出机杼的观点,抄袭者往往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美其名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博采众家之长”。小到大学生的学士论文,大到专家教授的学术论文,学术文章成了一些人眼中顺利毕业、顺利升迁的工具。

此前,国内107篇论文遭国际期刊集中撤稿事件备受关注,给中国学术界和科技界敲响了警钟。

站在北大的角度来看,北大官微发声表明了对于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绝不姑息的立场,这次败诉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可以以此为契机完善学术监督和处罚的程序,也为其他院校树立了典型。

站在于艳茹的角度看,抄袭事实基本可以盖棺定论,百口莫辩。这对她今后的求职之路来说也是一道障碍,对于学术研究尚且敷衍了事的人,哪家单位还敢把工作岗位交给她。准确地说,于艳茹已经因为一篇抄袭论文彻底丧失了社会信用,自食苦果。

最重要的是,站在全社会的角度看,这次北大败诉再次把社会的关注拉扯到论文抄袭这件事情上,有利于学术界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完善论文的审查机制,真正行之有效地杜绝更多“于艳茹案”出现。

《典论》中讲:“盖文章者,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自古以来,历朝历代从事学术研究的学问家都受到为政者的重视,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确立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国策,使大批知识分子和各类人才走上了经济建设的主战场。2007年,人才强国战略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大基本战略之一,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的十七大报告。

学术造假,抄袭剽窃不能姑息,但是惩处也要依法合规,这值得各类学术团体警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重培养人才的当下,“北大败诉”不仅没有替抄袭者正名,反而更具有推进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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