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手机版
华夏小康网  >  会员 > 正文

山西惊现“奇葩”裁定 强制执行灭亡之物

 

 

 

俗话说,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一份枉顾基本事实,混肴基本法规的常识性错误,日前居然出现在山西省高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中。此裁定书一出,舆论哗然。

回溯整个案件之经过,蹊跷之处颇多。

2016年4月28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首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阳煤业”)与临汾泽凯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泽凯”)签订《煤炭销售合同》,约定首阳煤业向临汾泽凯出售15#“混煤”21万吨,单价146元,履行期限三个月。

因种种原因,合同未依约履行完(仲裁委员会竟然不调查落实合同未履行完的原因所在!)。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裁定,首阳煤业依约交付的标的物灭亡,无法执行,在此基础上,省高院依据莫须有的理由,驳回裁定。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晋城市中院明知道省高院枉法裁定,但在上级法院面前,却照单全收,组织人马三番五次到首阳煤业执行一个歪屁股下做出的裁定。

一场闹剧正紧锣密鼓的上演着……

枉法裁定 谁给你“犯罪”的权利

古时流传下来的“矛”和“盾”的故事,相信每一个听到的人都会哈哈大笑,觉得售卖者无比可笑。然而,这样的事却发生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却让人心头颇为沉重。

2016年12月9日,临汾凯泽以首阳煤业违约为由,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0月20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第一项,首阳煤业继续按合同约定向临汾泽凯供应发热量不低于5500大卡的“15 #煤炭”11万余吨;第二项,首阳煤业向临汾泽凯支付利息损失259万余元。

执行期间,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第二项,即:首阳煤业支付临汾泽凯259万余元的利息损失,执行完毕。但对第一项中执行标的“15 #煤炭”的理解不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8日,晋城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驳回临汾泽凯执行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第一项内容的执行申请。

随后,临汾泽凯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经过审理,2018年,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支持了临汾泽凯的复议申请,撤销了晋城中院的裁定。

如果对山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稍加分析,就可发现省高院在做裁决时,屁股是歪坐着的。其一,首阳煤业在向晋城中院申请撤销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定时,对“15 #混煤已经灭失,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进行了陈述,但省高院在复议申请人临汾泽凯“将事实描述作为撤销理由时”,省高院未经质证、审查,仅凭临汾泽凯的一面之词,就“查明”且“认定”为申请撤销的理由之一,属于枉法认定。

其二,省高院混淆“程序审查”与“审查实体”的区别,蓄意炮制所谓的“矛盾”裁决。就晋城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书》,首阳煤业先后向晋城中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晋城中院分别做出《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两者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也不同,效力更不同。但是,省高院的终审裁定却认为二者互相矛盾,由此做出不当裁定结论。

稍懂法律的人都明白,撤销仲裁裁决书申请,重点审查的是“程序性问题”。晋城中院在做出驳回首阳煤业撤销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中,并未否定首阳煤业所述实体问题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重点审查的是“实体性问题”。省高院查明的事实与晋城中院相同,同时也认可晋城中院关于驳回首阳煤业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民事裁定书》的效力。

然而,省高院却认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首阳煤业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但其中的“理由之一”(枉法认定)均不成立,不予采信,从而变相地认定所谓的“理由之一”所述相关事实主张也不成立。由此,省高院的裁定便以晋城中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这一“矛”,刺穿了《执行裁定书》这一“盾”。实在是自打嘴巴,可笑至极!

按照执行规则,原物灭失无法交付的,可以退还金钱(原值),也可以协商替代交付,但应当以原物的原值为依据。如果这样,首阳煤业可以依原值按临汾泽凯愿意选择交付的商品及单价进行折价支付。但是,仲裁庭不这样理解,省高院也不这样理解,他们均采信了晋城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撇开商品价值,只求按量支付”的裁决和解释。

据了解,目前,首阳煤业的精洗煤产品最低的单价也达每吨560元,如果交付11万吨,作为国有煤炭企业的首阳煤业,国有资产将遭受5000万元的非法损失!

不知省高院在做出终审裁定时,是否考虑到这一点?对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的错误判决,导致的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这是犯罪行为!

黑幕重重 压力下的狼狈为奸

首阳煤业与临汾泽凯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晋城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第一项“首阳煤业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向泽凯能源供应发热量不低于5500大卡的‘15 #煤炭’113569.72吨,其中在裁决书送达后30日内至少供应60000吨,剩余煤炭应在裁定送达后60日内履行完毕”是否明确具体。

然而,在双方发生销售合同纠纷、临汾泽凯申请仲裁后,临汾泽凯不断通过网络举报、上访等方式,给仲裁员和法院施压,以网络“黑势力”来左右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居然特别有效)!

就临汾泽凯而言,146元一吨、发热量不小于5500大卡,购买21万吨,且一次性付清款项,三个月履行完毕。这难道不是为了讨个价格上的大便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逐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其在寻求仲裁的同时,又通过网上发帖、上访等方式给有关部门施加舆论压力,就是明显的下三滥做法,实在让人不齿。

对于首阳煤业,因上级公司收回煤炭销售权,政府环保部门的硬性要求,基建转为正式生产,合同约定的产品灭失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而且已经支付了对方利息损失,对方也与首阳煤业的上级公司重新签订了购销合同。在这样的境况下,让其继续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是否有一丁点儿道理?

按照双方签订的《煤炭销售合同》,临汾泽凯买首阳煤业的是“15 #混煤”。

何为“混煤”?晋城仲裁委员会在其裁定书中这样表述:所谓混煤,是指矿井掘进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至地面后不进行任何筛拣分类的煤炭混合物。

晋城市中院在执行裁定书中认为:“合同约定供应的是混煤,是首阳煤业基建期生产的属于煤炭混合物的原煤。该公司经验收由基建转入生产后,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需全部洗选后销售。洗选后的煤炭为洗精煤,与原合同约定供应的15 #混煤非同一类品种,且价值相差悬殊。”

事实上,细细梳理整个案件,不难看出,首阳煤业的“冤屈”较多。其一,“原合同”是一份已经实际解除的合同!(该合同的买卖主体双方是临汾泽凯与首阳煤业,由于上级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新的销售政策,所属各煤矿不得自主销售,须将煤矿的合同用户转为市公司的合同用户并签订新的合同,煤矿在新合同中仅作为指定的装货单位。

2016年5月11日,首阳煤业与临汾泽凯经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共同到市公司将临汾泽凯转成了市公司的合同用户,并由临汾泽凯与市公司作为买卖主体双方签订了新合同,新合同的指定装货单位为首阳煤业。但是,在临汾泽凯对仲裁委员会的举报和网络施压下,晋城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整个程序采取了“选择性忽略”,枉法认定两份合同为没有任何关联的合同,进而选择一份实际解除的合同作为依据进行了裁决!

即使事实如此,但是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作为国企的首阳煤业,无奈也只能选择遵循尊重生效裁决,即使在进入执行阶段,也没有再提仲裁裁决的实体违法情节。

其二,即便依照“原合同”执行,首阳煤业在矿井建设特定阶段生产出的“混煤”已经依法灭失,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其继续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是否符合实际?

按照双方签订的原合同,临汾泽凯购买首阳煤业的是“15 #混煤”,“15 #混煤”与“15 #煤炭”有没有区别,区别在哪里?要继续按约履行,执行“标的”必须明确。这是否应有专业部门来确定?如果按照晋城仲裁委员会给晋城市中院的回函:“其合同标的物的核心参数是发热量不低于5500大卡的15 #煤……但只要发热量不低于5500大卡均可作为本案的执行物标的”这显然让首阳煤业不能认同和接受。

因为标的物的确认,是执行的首要条件。

首阳煤业是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山西省环保厅关于首阳煤业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规定:“该矿所采15 #原煤平均含硫量大于1.5%,需全部送合法洗煤厂洗选,严禁原煤直销。”山西省煤炭厅关于首阳煤业公司项目初步设计环保专篇的批复中也规定,该矿所采15 #原煤需全部进行洗选。

2016年11月15日,首阳煤业经验收批准,由基建转入生产,生产的煤炭均为洗精煤。也就是说,所谓的“15 #混煤”,在首阳煤业已经灭失。从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角度讲,首阳煤业不可能,也绝不会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去生产不符合规定的“15 #混煤”。

山西省高院歪曲事实,枉法裁判,里面有什么猫腻和不可告人的交易?晋城中院在首次执行的时候,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慎重考虑,觉得无法执行,随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而省高院撤销晋城中院的裁定后,再加之网络举报中院的贴子出来后,晋城中院的动作严重变形,对于标的物灭失或者标的物指向不明确的执行案子,不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对方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把案件最大公平公正的解决),却不顾国家环保的大政方针,反而是帮助临汾泽凯想着法子看怎么执行,提出让首阳煤业将生产系统中间进行破坏和改造,以便给临汾泽凯供应国家不允许直接销售的原煤!或者看其它煤矿是否有混煤,由首阳按当前市场价格采购回再交付给临汾泽凯。要知道,临汾泽凯购买的是首阳煤业的煤,各个煤矿煤炭的指标不仅有发热量,还有硫分、水分、挥发份等各种指标,都是不一致的。这其中是不是正如贴子上举报的一些领导吃了喝了对方的,腰杆不直了?屁股坐歪了?或者还有更深的黑幕?“狼”与“狈”之所以为奸,一定是有共同的利益所在!截止目前,临汾泽凯仍然在利用其私人企业这样一个有利的身份四处活动,乃至到省纪检委打通关系,找人给本已坐歪了屁股的山西省高院施压,寻求保护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是继续眼看着首阳煤业国有资产流失,中饱临汾泽凯的私囊?还是迷途知返重新审视自己做出的错误裁决,保护国有资产,平息国企职工民愤,依法调处这起事件,让庄严肃穆高悬头顶的国徽实至名归,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最终的结果,交给公众去评判吧!

来源:http://www.jsdushi.net/2019/0114/234485.shtml

  

编辑:Array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