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我军接替国民党军队的北平防务。(图片及说明来自“半月谈网”)
接管:砸烂旧法统
1949年1月31日,北平市和平解放。为响应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的“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的号召,早在入城前,准备接管国民党北平地方法院的26名中国共产党党员就在良乡成立了临时支部,由王斐然任支部书记。同时,在北平地方法院的中共地下党员也为迎接法院的接管作了积极准备。
1943年1月,王斐然(后排右二)与
聂荣臻(前排左三)等人的合影
2月5日,以王斐然为首的第一批接管人员进驻北平地方法院。次日,王斐然以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代表的身份,召集原北平地方法院及其检察处、河北省高等法院及其检察处、最高法院华北分庭及其检察分署以及看守所、第一监狱、第二监狱等机构的人员召开大会,宣布自即日起,北平国民党各法院的印章停止对外,旧法人员一律解职,准备办理移交手续。
3月15日,北平市人民政府奉华北人民政府之令,任命王斐然为北平市人民法院院长,训令由市长叶剑英、副市长徐冰签发。北平市人民法院是北平市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市人民政府和华北人民法院的双重领导。它的地址位于原司法部街72号,即现在的人民大会堂所在的位置。
王斐然被任命为北平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训令
3月18日,接管仪式在法院大楼的后院举行。在最高人民法院何帆所著的《时间开始了》一文中,根据采访描述了当天的情景:接管人员列队站在主席台右侧,旧法院的人员则站在左侧。上午9时,王斐然宣布接管开始,原河北高等法院院长邓哲熙代表4家单位,将象征法院司法权力的铜质方印呈交给军代表。王斐然接过大印放在桌上,军管会工作人员用事先预备好的大榔头用力砸在印上,意即砸烂旧法统。王斐然随即宣布,国民党在北平的司法机构的一切司法活动宣告结束,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据《接管工作日报》等行政文书档案记载,接管工作按照人事、物资和档案分为三组,从2月一直持续到4月。随后,对旧法院的385名人员按照中央关于“推检以上人员一律解职不用,执达员、法警原则上不用,书记官以下人员分别试用”的指示原则,分别作了处理,其中试用人员共137人。
4月1日,接管工作基本完成,北平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正式开始。北平市的司法事业从此开启了新的纪元。
任务:建立新秩序
新中国成立前后,北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1949年9月25日,辅仁大学附中何琮等6名学生经许可后,到恭王府采折柏树枝。捷克籍神甫曾德望和德籍神甫纪福泰赶来,称西院南门弹簧锁遗失,何琮等有偷窃嫌疑,将6人扣留在院内约30分钟,经辅仁大学附中交涉后才放人。北平市人民法院经查明后,以共同妨碍自由并侮辱何琮等6人人格罪判处曾德望、纪福泰拘役5天。
10月1日,《人民日报》以“辅仁千五百同学集会·控诉捷德籍神甫非法行动·被害同学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为题进行了报道。北平市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上写道:“最引人注目者,是本案发生以后,被告曾德望等还认为是一件小事,他们忽视了中国人民现在已经站立起来,像这种有计划有组织的妨碍人身自由侮辱青年学生的非法行动,是人民民主政府绝对所不允许的,是要依法予以制裁的。”这与新中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时代精神是一致的。
1949年10月1日,《人民日报》报道曾德望、纪福泰妨碍自由案
审判:促进规范化
打碎旧法统后,新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北平市人民法院主要依照党的政策和部分单行法律审判案件。为了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北平市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以草案、总结等多种形式规定了主要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处理标准。
在刑事审判中,北平市人民法院逐步探索并规定了主要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供全市法院参照执行。例如,1949年制定《刑事案件处刑标准草案》,对盗窃、烟毒、欺诈、妓院老板、奸淫、伤害、重婚、伪造、伪证、诬告、奸商、恶霸、特务、杀人、抢劫15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制定《处理烟毒案件的报告》,对烟毒种类、制毒、运毒、贩毒、吸毒、送案机关、处理原则、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建院之初工作人员的执行胸章
(由离休干部颜凌川提供)
在审判实践中,北平市人民法院大胆创新,探索了不少沿用至今的制度,对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1949年7月,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北平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突破了坐堂问案的旧框框,试行了集体调解、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审判方式。
据档案记载,1949年7月26日,北平市人民法院派出了由5人组成的巡回审判小组,带着36件案件到门头沟区进行巡回审判。这是北平解放后第一个下区的巡回审判小组。当地群众反映:“人民法院下来了,又能解决问题,我们又少花许多路费,少耽误很多工夫。” 如果抹去时间,这何尝不是现在的法官们下乡巡回审判的场景?
同时,北平市人民法院广泛宣传法律,通过报纸向人民群众普及司法工作的内容和意义。1949年8月,北平市人民法院以《人民法院是人民自己的法院》为题,在《新民报》上发表文章,对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诉讼程序、受理案件的时间等问题作了介绍。10月,又以《首都的司法工作》为题发表文章,详细介绍了北平市人民法院成立半年来的工作,总结了经验,肯定了成绩,也指出了不足。这应该可以看作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早期范本。
1949年9月2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关于“定都北平,改名北京”的决议,北平市人民法院更名为北京市人民法院。1950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奉中央人民政府令,授“北京市人民法院印”,1月17日开始启用,北京法院的历史进入了新的篇章。
(本文资料主要来自《当代中国的北京》法院部分资料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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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官”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