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职场维权再添典型案例。
2019年7月1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某公司处从事会计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30日止。2022年12月3日,某公司作出《调令通知书》,要求李某从泉州调往南平工作。李某在收到通知书后明确表示变更工作地点对其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并仍在原岗位工作。
同年12月13日,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李某仍未前往南平开展工作,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其与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后,该公司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单方面变更其工作地点,在李某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情况下认为其违纪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到,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原则上应当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尊重其意见,不可随意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增强法律意识,如遇不公调岗,可以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建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