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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造假入职又未签合同?福建建瓯法院:双方均担责

求职的浪潮中,一些人因各种原因选择冒用他人身份入职,还有些人遭遇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两种看似平常的职场现象实则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与权益纠葛。日前,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上述情况并存的劳务纠纷案件。

据悉,2023年2月,张某甲因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故使用其弟弟张某乙身份信息登记入职忠某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工资为1万元/月,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忠某公司未能及时发放工资,张某甲也单方面停工。随后,张某甲以忠某公司未支付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建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张某甲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对此,张某甲表示不服并诉至建瓯法院。

张某甲认为,在工作期间,自己一直从事油漆工作,并与忠某公司口头约定每月工资金额。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与忠某公司也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工资等费用。

忠某公司认为,入职提供的是张某乙信息,入职的应该是张某甲弟弟张某乙,所以公司与张某甲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甲讨要费用也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2023年2月张某甲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隐瞒真实年龄在忠某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工作至2023年9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忠某公司承认确系张某甲在其公司工作的事实,且张某甲入职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张某甲与忠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3年4月19日张某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忠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于当天。自次日起,张某甲与忠某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忠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

该案中,张某甲与忠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张某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法定终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张某甲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忠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某甲虽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的行为,入职忠某公司后,直至已达退休年龄时,均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忠某公司向张某甲支付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共计5.4万元。

法官表示,冒用他人身份入职,或许是出于身份证丢失、年龄不符、试图隐瞒不良记录等原因,但无论何种理由,都将踏入法律的雷区。本案系因张某甲冒用身份入职产生的纠纷,虽不影响忠某公司未与张某甲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双方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层面看,将会涉嫌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若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将会面临较大风险与挑战。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节省成本、逃避责任等目的,故意拖延或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求职时务必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否则后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进而影响如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其他权利的救济。(建瓯法院 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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