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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拟规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中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常德鹏指出,随着中国允许外资控股期货公司,外资股东对期货公司经营影响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外资期货公司经营特点可能与内资期货公司分化,现行监管规定将出现不适应的状况。比如,外资股东资质条件有待进一步细化,现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不一定适应外商控股期货公司经营特点,外商控股期货公司可能在信息系统部署、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方式、文本语言等方面都将带来新的监管问题。为更好实现期货业对外开放目标,有必要制订一部专门规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章。

据介绍,《外资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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