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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瓯法院:15年前现金还款获采信,民间借贷别“踩坑”

时隔15年的借贷又无借条,事实如何认定?转账凭证是否能够证明借款事实一定存在?现金还款又没有凭证是否应当采信?在社会往来中各类型的借贷纠纷层出不穷,许多新老问题时刻警醒群众借贷需谨慎。

近日,在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官剥茧抽丝从纷繁复杂的表象中还原事实真相,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也再次提醒大家订立契约的重要性。

据悉,顾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李某一直在村里经营一家小型超市。2009年6月,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顾某借款5万元,并称几天之后就归还。顾某遂经银行向李某转账5万元,没有向李某索要借条,双方也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时隔15年之后,顾某于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向李某催讨欠款,现回到家中,想起李某还有5万元借款没还,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李某收到诉状和法院传票之后,答辩称当时向顾某借款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几天后他便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偿还所借款项。

日常生活中借贷形式过于简单随意是我国乡土民间常见现象,由于借贷双方往往非亲即故,所以不好开口要求出具借条、出借后则完全信赖借方所谓“人品”等问题时有发生。这给该案的审理带来一定难度,为能够公正裁判,法官从金额、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亲疏关系多角度综合评判——

顾某称15年间都未回村亦未向李某催讨欠款,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

顾某未向李某索要借条,正常心理状态应当是更加担心借款能否得到偿付,从而更加积极催讨,而本案中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从未催讨,完全背离生活经验。

李某长期经营小型超市,具有一定偿付能力,根据走访可知当时现金还款确实较为普遍。

据此,法官依据基本事实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证李某答辩所称短期内已经偿还借款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证据规则,对李某答辩的还款事实应予以认定。最终,该案依法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此外,承办法官提醒,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中若提及借款相关内容,需完整保存原始记录;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应及时催促借款人还款,避免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催款记录应注意留存。特别是,如果对方已还款,不能心存贪念,恶意提起诉讼,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破坏诚信体系。

(建瓯法院 江倩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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