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气而“挥拳弄臂”,结果互相厮打致伤。近日,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40396.3元。
经查,李某某与涂某某在长汀县某地农田干活,期间,两人因争夺水源产生肢体冲突,两人扭打在一起后滑到芋头田内,李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咬下了涂某某左手小臂上的一块肉,并造成涂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涂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长汀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提起公诉。(长汀县检察院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