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手机版
华夏小康网  >  旅游 > 正文

福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日前,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据悉,《条例》是专门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地方性法规,让福建古厝城楼、骑楼、土楼寨堡、廊桥古道、店铺作坊、文庙书院、厂房码头等特色建筑的保护工作实现有法可依。

《条例》指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权利人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保护体系。要建立健全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要开展传统风貌建筑普查,建立普查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实行名录管理;要设立专家委员会,为传统风貌建筑认定、退出、保护利用等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条例》要求,传统风貌建筑要设置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规定保护责任人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义务,对于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给予统筹解决。传统风貌建筑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应当进行整体保护。政府在旧城改造和乡村建设前,应当提出相关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

《条例》明确,要规范和促进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开发利用,延续和拓展建筑使用功能,推动关联产业发展。鼓励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展示地方特色文化,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或开办民宿等服务性经营活动,实现活化利用。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鼓励研究和运用传统建筑手法、技艺、材质和符号,延续本地区传统建筑风貌。旧城改造和乡村建设应当延续传统空间格局和风貌特征,强化和塑造地方特色。

《条例》指出,要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对相关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建设项目涉及传统风貌建筑的,政府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征求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政府应当建立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信息平台,用于名录管理和宣传展示相关保护利用成果,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保护和认领租赁。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定期检查,及时制止、依法查处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中的违法行为。

编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