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近日,由安徽省司法厅起草的《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草案初稿)》(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分级保护 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
《条例》指出,其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迹等;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其他红色资源。
《条例》建议,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分为省级、市级、县级。红色资源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由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纪念标识;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
强化管理 改建扩建禁止破坏旧址遗址
《条例》指出,红色资源的保护是首要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的原则,统筹做好红色资源的保护。
《条例》要求,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其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禁止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采石、采矿、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危害、破坏红色资源安全、历史风貌和环境等行为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条例》要求,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新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做好传承 实现区域共建共享共用
《条例》指出,坚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生动教材,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淮海战役精神、渡江精神、小岗精神等的研究阐释,发挥红色资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作用。
《条例》建议,具备开放条件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利用收藏的红色资源,开展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传承活动。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三角、中部地区等区域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协同发展,建立红色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区域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鼓励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业务交流,探索成立馆际联盟,推动在资源共享、展览展示、保护利用等领域的合作。
及时监督 未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惩处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保护不力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红色资源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红色资源管理职责的,由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任免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明确,对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擅自新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属于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其他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