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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办法奖励文物违法行为举报者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及时掌握和排除文物安全隐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于近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依据《办法》,文物违法行为举报人需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等进行举报,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对于举报辖区内存在文物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举报文物违法行为所属等级以及情节严重酌情对举报人给予500元以内至最高3000元的奖励,如果存在举报同一文物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办法》明确,文物违法行为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或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盗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及跨境走私文物,以及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等。

《办法》提出,举报受理部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负有文物安全管理职责的文博行业工作人员(包括野外文物看护员)、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查处、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不作为文物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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