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一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佩戴口罩方面思想松懈,不仅会导致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增加了疫情防控风险隐患。今年4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多部门开展调研,征求多方意见,并出台该规定。
《规定》明确,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销售等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并及时更换。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宣传引导、知识科普等工作。酒店、饭店、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管理,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监督佩戴口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口罩进行收集处理。
《规定》还强调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并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