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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月余遭追尾,福建永安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贬值损失

新购置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肇事方承担车辆贬值损失?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奔驰牌轿车仅提车一个月就被追尾的案件。

据悉,苏某于2024年9月10日购置奔驰牌小型轿车,购置价格为32万余元,购置税费为2万余元,于9月20日交付。次月,吴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国道205线往永安方向行驶至某村路段时,追尾至前方由苏某驾驶的奔驰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永安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截至事故当天,苏某的车辆里程数为1911Km。苏某申请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因更换零件、覆盖件、喷气色差、后围板和行李箱盖钣金修复等,车辆贬值损失为1.8万余元。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苏某的车辆购买仅一个月余,事发时行驶里程仅1900多公里,车辆因事故导致排气管、三元催化器、后保险杠支架等27个配件受损,维修价格达12万余元,超过车辆购置价的1/3,车辆受损严重。车辆虽经修理完毕,但其驾驶性能、安全性方面的降低客观存在,应当支持其贬值损失。车辆经评估确认其贬损系数达5.5%,并据此认定车辆贬值损失1.8万余元。

但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受机动车本身状况、机动车的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仅依据评估意见书直接认定车辆的贬值损失。对于贬值损失的金额,综合考虑评估报告书内容、车辆购买年限、行驶里程和受损程度及部位等因素,结合部分配件更换造成的溢价,酌定按评估价格的70%支持其贬值损失,即1.2万余元。

对于贬值损失承担主体问题,案涉车辆虽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已就“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对投保人尽到了免责告知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辩称苏某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畴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本案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吴某承担。因此,法院判决由吴某赔偿苏某车辆贬值损失1.2万余元。 (永安法院 高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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