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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水平全面小康:残疾人就业迎来“重磅新政”

中国小康网讯 记者周传人 “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开发垃圾分类管理员等一批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或虚假安置残疾人就业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行业信用记录……”12月11日,从浙江省有关部门会议上获悉,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由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对全面增进社会支持,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大力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

《意见》提出,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激励力度。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持证残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对超比例安置单位的奖励政策落实力度,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意见》提出,要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鼓励个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对以员工制方式组织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每年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开发垃圾分类管理员等一批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政府和乡镇(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新增彩票经营网点,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可在公共场所设立专门的彩票销售亭,免费(或优惠)提供给残疾人经营。

《意见》提出,要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对用工企业组织开展残疾人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可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建立以就业转化率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扩大政府购买培训服务规模,鼓励高职院校、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大师工作室等机构参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积极探索顶岗式、实训式、观摩式、订单式、孵化式和师带徒培训。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予以培训费用补助,对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残疾人给予适当奖励。

《意见》提出,要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大力推进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继续开展机关和事业单位专设岗位招聘残疾人,加大基层岗位开发力度,社区工作人员等招聘岗位可预留部分名额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定期举办国有企业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探索建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

《意见》还提出,符合同类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享受;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或虚假安置残疾人就业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行业信用记录。

据悉,近年来,浙江省充分发挥浙江创新资源集聚、数字经济领先等优势,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与新业态新模式有机融合,创建一批国家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打造一批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培育一批残疾人参与文创和非遗传承项目,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个体就业创业、居家灵活就业等协同发展,形成更加多元、更为稳定、更高质量的浙江特色残疾人就业创业新格局,使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020年,浙江全省组织残疾人技能培训25812人次,举办线上线下招聘会249场,新增残疾人就业13310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3%以上。全省650名残疾人大学生毕业生中,有就业意愿的已全部实现就业。全省推出残疾人公务员专设岗位14个,6年来累计单考单招残疾人公务员78人,招考人数位居全国第一。全省2122家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达到6.5万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8.5万人,分别位居全国第一、第二位。全省共建成规范化“残疾人之家”1128家,为2.32万名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或其他庇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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