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招商失败等原因,上海金笋轻工商贸城有限公司(下称金笋公司) 提出以7000元/㎡左右的价格对其管理的商贸城商铺进行回购,但这一不及周边普通住宅三分之一的价格而遭遇业主强烈抵制。
相关的报道显示:由于回购价格偏低,买卖双方陷入僵局,商贸城已陷入无法经营的尴尬局面。
最近的报道显示:目前,商贸城已被拆除的狼藉不堪,四周都被围墙围了起来,不少商铺的门窗已经被打烂,到处贴着拆除等宣传标语。“先是以修路的名义把路给封了,又到处张贴‘关闭市场、坚决回购、不经营、不招商’等等宣传标语,强行使商贸城变成了一座死城。”一位业主说:我们是拥有产权证的合法商户,但有关部门天天用高音喇叭绕着市场喊要关闭的口号、堆垃圾、拆门窗,逼迫我们无法经营。
笔者看了报道认为,收购商铺,虽然大多数商铺业主也表示同意,但收购也要公平合理,最终是否能实现回购,首先要尊重每个业主的意愿,毕竟是个人的合法资产,卖与不卖这是他们的权利。
换言之,公民私人物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越俎代庖。金笋公司虽然是商铺的管理者,却无权要求业主必须出让商铺。至于有关部门天天用高音喇叭绕着市场喊要关闭的口号、堆垃圾、拆门窗,逼迫商铺业主无法经营更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讲,商铺业主依法取得物业所有权,是受《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保护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不具有公共性。金笋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未到期限又陆续与部分业主签订《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但拒绝将商铺归还给业主,还采取砌墙堵路,赶走商户的种种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业主拥有的物权和商铺的对外经营权。
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支配权,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设其存续期间,即只要所有权的标的不灭失或所有权人不使之灭失,则所有权永久存在。
《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也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第66条还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这就意味着,在金笋公司没有与商铺业主“一对一”签订回购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商铺业主的权利。金笋公司要回购商贸城商铺,就应该取得业主的同意,在收购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公民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完成收购过程。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回购程序就不应该进行下去。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金笋公司不能对其商铺进行强行收购,其他人也无权以暴力手段逼其就范。
金笋公司虽是一家国有背景的公司,但只是一家企业而已,却可以动用各类公共权力强迫业主出售,这背后的原因我们显而易见。
应该说,作为广受瞩目国际化的大都市,涉及到民生与民权的时候,有关部门应该慎重再慎重,以民为本的原则更应时刻谨记,切不能为一时之利坏了整个城市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