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是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全国最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许多新规定、新要求,为顺应吉林省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需要,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长春市实际情况,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对《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行了修订。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三个原则:既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充分考虑长春市的实际情况;把法规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坚持依法治市和道德引领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条例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保护令的协助执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
条例对家庭成员的范围采取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为相关部门认定家庭暴力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在附则中还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等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结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