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手机版

平顶山安监局取巧钻营涉嫌为事故做掩饰

企业发生了事故,无论是否属于生产事故的范畴都要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并列出了不纳入生产事故统计范畴之内的几种情形。这是2016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了更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发布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 《条例》专门对什么情况下称为生产经营活动,也做了详细描述,其中把工作前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发生的活动列入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可以说,这两条法规,为政府部门事故定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记者2018年2月份向平顶山安监部门反映了平媒四矿一起矿工,在下井工作前做预备性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头部,造成死亡。按照规定,事故本身并不复杂,企业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事故定性。但令人奇怪的是,企业自己为事故定性,而不是监管部门认定不属生产事故,但却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平顶山安监局在接到记者举报后却费尽心机为事故核查绪论搞变通,打擦边球,致使本来简单事故定性变得错综复杂。

首先,按照2016年生产事故有下列三种情形列为核销范围: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 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

但是矿工刘彦宾发生事故的原因、地址、时间均不符合上述核销的几种情形。况且,按照平顶山市安监局调查后的说法,平媒四矿职工刘彦宾工作时间是早晨8点到16点,工种为液压支护检修工,是在早晨7点20分在更衣室出来,上灯房领取矿灯过程中,脚下打滑,摔下廊楼梯,事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平媒四矿自己定性为不属于生产事故并未上报至安监部门。11月8日事件发生后,平煤四矿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申报程序于11月13日即将《工伤事故快报备案表》分别上报至平煤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对刘彦宾死亡一事的工伤认定。

没有正确报告也成为了平顶山安监局否定矿方存在瞒报的理由,请问。平顶山安监局,这种认定不属于生产事故统计范畴之内的核销情形和原则是否合规?

其次,生产经营活动定性范围依据存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活动”。矿工刘彦宾工作时间是早晨8点,是指该矿工必须在8点到达工作地址开始工作,而按照平顶山安监局的说法,去更衣室换完衣服再去灯房领取矿灯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属于工作前的准备时间,应该纳入开展正式工作前的预备性活动,但是平顶山安监局回避了工作前的准备时间的活动是否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即使如此,按照平媒四矿向劳动部门提供的工人事故认定申请表,及劳动部门认定矿工刘彦宾工伤死亡的依据 ,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款,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一点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活动正好相符,平顶山安监局认定矿工刘彦宾去灯房领取矿灯准备下井,在楼梯摔伤头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依据不是正式工作时间段,出事地点也不是工作场所,间接否定了在开始工作前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的工作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范畴。

无论是国家安监总局2016年6月份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还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都没有任何迹象说明该事故属于生产事故核销范围之内,平顶山安监局搬出一大堆法律依据,却单单没有提到这两个事故定性强有力的依据。让人不得不怀疑,如此费尽心机,取巧钻营,,事故核查如此打折扣、走擦边、搞变通,难免有为涉事企业背书的嫌疑,该事故核查结果是否禁得起推敲,能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这也是考验平顶山监管部门是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很好的一个检验。(文/文昌)

附:平顶山安监局对该事故核查结论

\

\

原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