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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收购来源不明金器 老板销赃被判刑

  湖北男子付某是一家金器加工店的店主,最近有一伙人称急用钱,用较低价格出售金首饰;付某虽心知这背后有蹊跷,但为了贪便宜仍然予以收购。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7年上半年,以吴某为首的诈骗团伙采取迷信的方式,在湖南省华容县骗取他人财物。得手后,为了逃避警方追查,特意绕回湖北的金器加工店,以急用钱为由低价“出手”所骗得的金镯子、金项链等贵重首饰。几次之后,付某在明知吴某等人的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既不按照规定记录所收购财物的信息,也不对吴某等人的身份予以登记,仍先后五次以每克220-260元不等的价格对吴某等人诈骗的财物予以收购,价值达人民币27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明知他人“出手”的财物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为了让不法分子没有生存空间,国家加大了对不法分子赖以生存的销赃环节的打击力度;因此有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或明知是赃物却购买,或者从中牟取利益的犯罪行为,一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购买商品时如出现远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一定要核实商品的真伪、来源,勿因贪小便宜而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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