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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时代,商人和消费者的关系不变

这几年,“双十一”俨然成了网上购物者的狂欢节。“节”前,各个电商铆足了劲儿进行促销宣传。电子商务或网上购物的发展确乎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记得笔者第一次听到电子商务一词,是在2000年4月,我觉得“电子商务”这事与我完全不搭界。然而,随着网络的发展与马云的横空出世,几乎每个人都被裹挟进了电商的世界。

实体店买不到的东西,你可以在网络店铺中搜到;由于无需支付店面房租,网上商品的价格会比实体店便宜不少;而且电商时代可以让你真正做到货比多家。总之,“总有一款适合你”,是虚拟的网络世界提供给人们的真实生活,这种感受与十几年前笔者初听电子商务一词时的无动于衷形成了强烈反差。

人们在享受网购便捷的同时,电子商务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在“双十一”这个“购物狂欢节”的时候表现得尤为明显。譬如网上的东西是便宜,可买到假货或残次品的机率也相应地要高;与实体店里的商品相比,消费者只能通过电商提供的“美图”来选购,当发现穿在“电模”身上的漂亮衣服,在你这里却“走样儿”时,那种心理落差是无法形容的;在网上喜滋滋地买一款海外“代购”的产品,却发现它千辛万苦漂洋过海来的只是标签和日期,它的产地或许离你不足百公里;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等问题的投诉渠道还欠畅通;个人信息等隐私增加了被出卖泄露的可能;等等。

在电商网购平台上存在的问题,有些早已存在于实体商界,比如商家的夸大宣传,质次价高、以次充好、知假卖假、缺斤短两等,这些几乎是古今中外商人共通的问题,对此,除了一般的诚实守信要求外,还会有专门机构对商家进行管理,并有相应的规范对其进行约束。在西方文明发展史上,古希腊人不仅给人类贡献了哲学思想、建筑艺术、文学悲喜剧,还在私法领域几乎为文明法律奠定了一切必须的制度,而作为一个依靠商业贸易发展的城邦国家,雅典很早就通过它的法律规范了商业活动,使其成为地中海沿岸商业活动的中心。而在罗马法的债法体系中,则要求人们依据诚信和善良原则确定其行为模式,对出卖物的瑕疵担保则使这一原则的落实有了制度保障。

一般认为,我国古代有重农抑商的传统,由此也导致了商法的欠发达。不过,这并非说我国古代没有对商业活动的规范管理。在《周礼·地官司徒·司市掌节》中,即规定货财交易须在专门设置的“市”中进行,设专职官员负责管理。“司市”负责市场规则及度量衡标准;“质人”负责处理买卖契约纠纷;“廛人”负责收缴赋税。“胥师”负责商品价格和质量,“胥师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宪刑禁焉。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听其小治小讼而断之。”即由胥师掌管本次的政令,使各肆货物价格公平,公布有关的刑罚和禁令。发现那些欺诈作假、巧饰其行以兜售劣质货物的人要加以惩罚,受理小事和小的争讼而加以裁断。“贾师”负责维持市场秩序与安全,“贾师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即由贾师各自掌管对本次货物的管理,辨别货物,合理分类而使价格公平。他们的职能就是要“禁伪而除诈”,禁止假货,杜绝欺诈。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官的配备,为市场的有序运行提供了物质和制度的保障。

古语有云,“无商不奸”,似乎商人都是奸诈的。“逐利”本是商人的天性,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商人有时确实“奸诈”至极。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话或许不无道理,“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之险。”不过,如果每个商人都如此一意孤行的话,将无人敢与其进行交易,市场将不复存在,他在毁灭整个市场的同时,也会最终毁灭自己,这种极端的状况并不必然也不会发生。某个人欲望的界限是另一个人同样的欲望,为了自己的获利能持久而长远,商人一般都会遏制自己的欲望,遵守为众人所认可的习惯和法律,在互惠和利益均沾的前提下,从事商业活动。所以商法最初的产生本就来源于商人之间的习惯而非国家的强制。

当我们再次回到当下火热的电子商务市场时就会发现,虽然网购的平台异于昔日集市类的有形的实体的市场,其商人和消费者的关系却还是依然。商家良好的信誉是赢得“回头客”的不二法门,而货真价实则是树立其信誉的基础。要维持“双十一”这样的购物狂欢节,仅靠降价打折的吆喝是不行的,电商应该在保持其便捷优势的前提下,向提高信誉度的方向转型。毕竟,当人们兴致勃勃地在网络上下单,买到的却是一堆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将会打击其继续购物的需求。因此,制定一部《电子商务法》以规范电商行为就成为当务之急。毕竟,诚实守信乃经商之王道,电商也是商,理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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