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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清收行动 因土地权属问题引起非议

明晰的产权就如高速运转的陀螺上那个与地面接触的尖儿,可以保证土地在实际使用或者流转过程中能够顺畅地进行。并如上游而来的肥沃泥土,滋养乡村现代经济蓬勃生长。而这一切又有赖于地方政府对于权属确定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及分毫不差的操作上的规范。

土地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可这个“命根子”的权属不清会怎样?近日,黑龙江省鸡西虎林市今年2月份开始进行国有土地清收行动,却因土地权属问题在当地农民中引起较大非议。从现有报道来看,清收行动涉及当地3个乡镇、2000多户农民、11.2万亩土地,政府认为这些土地属于国有,农民则表示自己从1977年陆续开荒种地多年,甚至还握有土地承包权证,因而陷入了僵局。

出现如此局面,原因比较复杂,土地权属确定过程中行政操作不够规范便是之一。时间跨度之大,所涉土地之多、农户之众,又表明这不是一个特例,而在当地是一种极其普遍的现象。细数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自相矛盾。本次清收行动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1983年由县政府颁发给虎头林场,并盖有公章的林权证。而据报道,一些村民也能拿出盖有虎头镇公章、村委会公章的二轮延包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前每年还向国家缴纳农业税、提留,后期也享受到了粮食补贴。

二是土地边界、性质划定未与村民充分沟通。据报道,虎林市东部几个乡镇1977年确定村界,1983年确定林场地界,发放林权证,普通老百姓并不知情。1996年发放草原证时,也只是由村干部签了字。而争议比较大的,恰恰就是村界内部的土地。农民认为这是自己的村界,里面的地都应该是村里的。

三是不同阶段政策调整情况未及时落实到乡村。这次清收行动涉及的土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户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开荒的,横跨生产队时期、包产到户、取消农业税、农业补贴等等不同阶段。1977年确定村界时,鼓励开荒,后来又经过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阶段,然而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这些政策并未及时有效传递到农民手中,开荒种地也未及时制止,造成了事实上的占有和使用。

虎林市土地权属纠纷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在当下强调生态保护这个节点上爆发了出来。之所以在此强调,是因为乡村振兴过程中,土地产权对于农村农民的意义将更加凸显。这不单是从产权乃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基础这一一般意义上来讲的。没有清晰的产权,人们的耕种劳动以及对于农田水利的投入就会大打折扣。更在于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随着大量建设主体及资本注入乡村,土地增值预期,以及跨省域调剂补充的大背景下,土地权属不清会埋下诸多矛盾隐患,并进一步影响到农村这一重要资源的流动和配置,进而影响整个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

明晰的产权就如高速运转的陀螺上那个与地面接触的尖儿,可以保证土地在实际使用或者流转过程中能够顺畅地进行。并如上游而来的肥沃泥土,滋养乡村现代经济蓬勃生长。而这一切又有赖于地方政府对于权属确定制度的严格执行,以及分毫不差的操作上的规范。涉及到乡村的每一块土地,土地上的每一座农房,都需要进行“搜集”确认,得到农户的普遍认可,并在所有权记录中有所体现。

应该说,2013年开始国家下大力气对农村土地全面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意义也即在此。这场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行动,就是要将农村的“家底”摸清,把土地权属搞明,从而为下一步乡村发展奠定基础。期间涌现出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难免遇到虎林市这样的老问题,经历了几代人、多个村干部或乡镇干部的手,又由于一些票据保存上的不完整,使得事实核对起来存在困难。比如有些地方的滩涂地、“口粮田”问题等等,都是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区域农业农村发展背景和程度不同所致。又经历了城乡土地政策大大小小的调整,一轮二轮延包,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外流,城镇化进程中土地以及指标的升值,各方面对土地产权更加看中,处理起来也就更加棘手。

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定我国已有成熟的法律规定,虎林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说明了之前有的地方实际运行与国家法律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包括所有权的取得程序问题,确权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问题,地方政府与乡村的沟通问题,以及乡村内部的治理问题等等,需要特别注意。

首要的便是地方行政的一致性。无论在什么样的时间段内,一项新政策的执行,必然要看与前面政策的联系。对于土地权属问题,行政上的一致性是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政府部门自己不能前后矛盾,互相打架。前期既然颁发了林权证,后期涉及土地权属的时候就应该把这个问题摆在桌面上解决,而不是视而不见,拖延推诿。如此不仅会损伤政府认定产权的权威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更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其次,是要直面问题,不回避与农民的沟通。产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需要社会普遍认可。一头羊,你说是你的,我说是我的,就会产生矛盾。土地又不同于牛羊,其权属确定必须经过政府部门官方认定,是必须纳入一套严格的产权体系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认知不断提升,政策也在调整,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积极行政,尽到及时告知以及详解的义务,如有争议,直面问题,而不是关起门来自己画一条线就可以了。

再次,土地产权问题牵涉到的方面颇多,具有很大的外延性,因此并非村庄内部可以说了算的事情。涉及到此类问题时,还需对村民自治的程序进行有效监督,该召开村民大会的召开村民大会,涉及到具体村民耕种土地的,该当面核对的要当面核对,避免村干部“一言堂”而村民不知情现象的发生。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方式方法很重要。诸如下发一纸通知便想收回村民投工投劳开荒耕种了几十年的土地,显然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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