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手机版
华夏小康网  >  环保 > 正文

临沂2017年查处5630起环境案件

2017年,山东省临沂市累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630起、处罚2.4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8%、115%;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起,查封扣押案件54起,限产停产案件91起,公开曝光环境违法问题784个,约谈25人,问责79人;公安、环保联合查处刑事案件68起、行政案件171起,刑事拘留153人、行政拘留162人……

据统计,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5.5%,国省控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工业危废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随机抽查合格率为95.95%、98.13%,均位居全省前列。

2017年以来,临沂市坚持例行工作日检查、“夜鹰行动”不间断夜查、节假日重点执法检查、在线监测数据全天24小时监控,严格落实“三个一律、两个必查”,即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一律停产治理、一律媒体曝光、相关责任人一律问责;对偷排偷放、违法排污的必查,政府和环保工作人员姑息纵容违法排污的必查,刚性执法,不留情面。

2017年,临沂市收到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转办的911件信访件已全部办结,约谈152人、问责216人,立案处罚企业252家、罚款1165万元,公安部门立案侦查11起,行政、刑事拘留8人,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为把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环境诉求解决机制常态化,巩固扩大环保督察成果,临沂市开通了环保督察热线,并成立5个后督察工作组开展后督察,推动了环保责任落实、解决了部分突出问题。

同时,2017年3月份起,临沂启动市级环保督察,目前已督察4个县区,对23名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此外,针对重点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临沂市开展专项环保督查,检查重点区域企业372家,查处问题2021个,全部移交所在县区从严查处。对88家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160余个,全部责成企业立即整改。

1 兰山区

塑编加工厂有机废气直排

案情简介:2017年6月,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工业园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严重刺鼻气味。经查为某塑编加工厂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而投产,加热拉丝工序配套建设的活性炭环保治理设施未运行,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排外环境。

查处情况: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两起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分析:该案属“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新《环保法》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零容忍”,规定除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2 沂水县

检测造假:收900元,罚50万元

案情简介:2017年6月,临沂市环保局对某环保技术公司沂水县机动车检测站突击检查时,发现其涉嫌干扰环境检测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经查实,该单位采用更换分析仪采气管线的方式,使用自有车辆代替社会待检车辆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9份,违法所得900元整。

查处情况:沂水县环保局对该站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按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经公安机关审理,本案违法所得较少,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但其行为已构成行政治安拘留条件,沂水县环保局遂按行政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案情分析:新《环保法》加大了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打击力度,除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还需移交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则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专款规定,一则没收违法所得,二则处以1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质。

3 蒙阴县

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受处罚

案情简介:2017年3月,蒙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毛纺织公司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单位位于蒙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仍使用煤炭作为燃烧介质,涉嫌在禁燃区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查处情况:蒙阴县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处以2万元罚款。

案情分析:企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4 河东区

暗管渗坑排污:罚款50万元

案情简介:2017年7月,临沂市环保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雨水沟水质较差,呈绿色,存在涉重金属违法排污的嫌疑,执法人员立即取样监测,并通报公安机关。同时要求企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第一时间封堵废水外排口,把雨水管网内的废水接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电镀工序全部停产查找原因。经监测,该企业雨水管网的废水镍、铬等重金属指标超标3倍以上,属于“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河东分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规处理相关废水,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公安部门按照刑事案件对该企业立案办理。目前涉案人员投案自首,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情分析:该案属“涉重金属违法排污”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镍、铜、锌等其他重金属10倍以上的,属于刑事犯罪中“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应予严惩。该案外排废水中镍、铬等重金属超过排放标准3倍,属该情形。

5 高新区

易扬尘物料场未全密闭受罚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临沂市环保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瓷业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放易扬尘物料的原料大棚未实现全密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查处情况:当地环保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均对无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作出了严格规定,排污单位仅关注排放达标远远不够,需对污染源头等全过程管覆盖监督。

6 临沭县

渗坑排污:停产处罚并移交公安

案情简介:2017年4月,临沭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脱硫除尘废水通过成品库墙缝渗出原料仓,流淌至厂西无防渗措施的沟渠,致使沟渠内水质呈黑褐色、有异味。经监测,该公司外排至沟渠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9克/升,氨氮浓度为2100毫克/升,严重超标,属 “渗坑排污”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临沭县环保局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涉及非法排放废水的生产线配电设施进行了查封,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同时将其“渗坑排污”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情分析: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明确“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均可以认定为“渗井、渗坑”。该案采取了行政处罚、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交公安等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7 罗庄区

一般固废处理不当亦违法

案情简介:2017年8月,临沂市环保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化工公司擅自转移约5万吨磷酸生产线废物(磷石膏渣)至邻省进行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固体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罗庄分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须向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并经移入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磷石膏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该案符合“非法跨省转移一般固体废物”情形。

8 平邑县

民生工程违建罚1000余万元

基本案情:2017年4月,平邑县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某热电公司检查时,发现其东城供热中心热电联产项目一期工程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查处情况:平邑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处以罚款1122.186万元。目前该单位已停止建设,并自觉缴纳了罚款。

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大了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按照总投资额的1~5%进行处罚。一方面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另一方面有效遏制过去“先上车后买票”现象。

同时,《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民生工程不是法外之地,其违法行为一样会受到严惩。“未批先建”拒不改正需移交公安。

9 开发区

李某非法处置危废被立案

案情简介:2017年8月,临沂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合梅家埠街道办事处检查时发现,李某在韩家埠村租赁的院内存放大量废旧电路板,大多已拆解、烘烤,共计8.436吨。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法对涉案废旧电路板查封。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情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同时,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属于刑事犯罪中“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应予严惩。该案属“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10 费县

脱膜废水暗管渗坑排污

案情简介:2017年2月,临沂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在对费县某轻金属精密成型公司随机抽查时,发现其脱膜废水通过地下管道输送至厂区渗坑内,构成“暗管、渗坑排污”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费县环保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暗管、渗坑,处以5万元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案情分析: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是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新《环保法》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零容忍”,规定除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同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拘留。该案属于“暗管、渗坑”排污。(董若义 周雁凌 刘永贵 季凌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