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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辽宁对143名责任人问责 厅级干部41人

中新网12月27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辽宁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143名责任人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41人,处级干部6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9人。

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31日将督察发现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线索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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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雾霾笼罩下的大连金普新区街头。中新社发 刘德斌 摄图片来源:CNSPHOTO  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把落实督察反馈意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求各级各部门增强政治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全省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辽宁省成立了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下设责任追究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规定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置到位。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143名责任人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41人,处级干部63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5人,诫勉谈话28人(人员所在单位及任职截至2018年9月30日)。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本溪市老官砬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问题。2013年以来,位于老官砬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本溪玻璃制品产业园、本溪传动装置产业园,建设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本溪市本溪县环保局副局长王家玉、本溪市本溪县外经贸局局长林树祥(时任本溪市本溪县发改局副局长),本溪市本溪县国土局副局长佟志炜、本溪汤沟温泉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陈仲(时任本溪市本溪县城建局总工程师)等4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国资委原主任王世伟(时任本溪市市长,已退休)、本溪市国土局纪检组原组长王昌惠(时任本溪市本溪县国土局局长,已退休)2人诫勉谈话处理。

二、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理整顿不到位违法违规问题。抚顺市因水源保护区违法问题被原环境保护部约谈后,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2017年1月,违反有关规定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举办“神州北湖冬捕节”,违规审议通过《神州北湖生态文化旅游区规划》。2013年以来,南杂木工业园在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审批建设工业企业,本溪市桓仁县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酒庄进行了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抚顺市市长杨维(时任抚顺市代市长)、抚顺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刘季春、抚顺市经信委原主任李德明(时任抚顺市环保局局长,已退休)、本溪市国土局财务处处长马永和(时任本溪市桓仁县国土局局长)等4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抚顺市新宾县水务局局长纪春林(时任抚顺市新宾县科技局副局长,负责环保工作)、抚顺市清原县环保局副局长于传阁、抚顺市抚顺县科技局局长兼知识产权局局长战贵学(时任抚顺市抚顺县环保局局长)、抚顺市东洲区民政局副主任科员王培远(时任抚顺市东洲区环保局局长)、抚顺市东洲区林业局局长孟宪勇(时任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镇长)、抚顺市新宾县红升乡党委副书记赵红宇(时任抚顺市新宾县国土局副局长)、抚顺市新宾县城建局副局长盛玉忠、本溪市桓仁县环保局副局长罗玉光、本溪市桓仁县发改局副局长张政治、本溪市桓仁县城建局总工程师邹吉鹏、本溪市桓仁县国土局副局长林志海、本溪市桓仁县水务局副局长袁春雷等12人政务警告处分。时任抚顺市市长栾庆伟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问题。14家位于凌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在水源保护区设立后开工建设,并先后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违规核准、审批和验收。2010年后,省政府连续三次要求调整水源井解决水源地问题,但一直未有效落实,直至2017年3月水源井迁移工程才开工。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锦州市地震局原局长范志军(时任锦州市环保局副局长,已退休)、锦州市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委书记胥广文(时任锦州市义县环保局局长,已退休)2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锦州市义县审计局局长杨忠田(时任锦州市义县发改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锦州市副市长马海峰(时任锦州市义县县长)、锦州市发改委副调研员安喜明(时任锦州市发改委工业处处长)2人诫勉谈话处理。

四、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葫芦岛市乌金塘水库钼超标,青山水库工程环保配套项目推进缓慢,2013年违规蓄水,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突出。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春奇(时任青山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已退休)、葫芦岛市环保局副局长于景波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葫芦岛市政协副主席静大成(时任葫芦岛市水利局局长、青山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葫芦岛八家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于政海2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葫芦岛市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高庆伟(时任葫芦岛市水利局副局长、市青山水库建设管理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东北财经大学原党委书记都本伟(时任葫芦岛市市长,已退休)诫勉谈话处理。

五、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沈阳市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5座污水处理厂长期闲置,9座污水处理厂未按时完成提标改造工作,黑臭水体治理推进不力,整治工程进展缓慢,浑河水质明显恶化。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沈阳近海经济区经济发展局局长丁晓峰、沈阳近海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曹铁山、沈阳市辽中区政协副主席葛海军(时任沈阳市辽中县副县长)等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沈阳市政协原副主席庞洪波(时任沈阳市副市长)、沈阳市辽中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荣国(时任沈阳近海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徐磊(时任沈阳市辽中县副县长)、沈阳水务集团大东营业分公司调研员武文争(时任沈阳市排水管理处主任)、沈阳市排水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副总经理陈闯(时任沈阳浑南水务集团副总经理、浑南水务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澍(时任沈阳市浑南区建设局局长)、沈阳市浑南区副区长汪德军、时任沈阳市雨污水建设管理中心主任李永青等8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永刚(时任沈阳市蒲河新城管委会副主任)、沈阳市于洪区城乡建设局局长孙宏新2人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沈阳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张昊(时任沈阳市环保局污水处理中心主任)、沈阳市铁西区翟家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新勇、沈阳市环保局老干部处主任科员牛立东(时任沈阳市雨污水管理中心主任)、沈阳市档案局副局长甄晖(时任沈阳市蒲河新城管委会副主任)、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巢起尧(时任沈阳市浑南区大学科技城建设处副处长)等5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局长王建明(已辞职)诫勉谈话处理。

六、阜新市细河氟污染问题。阜新市氟产业开发区污水氟化物长期超标排放,阜蒙县东梁温泉城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未启用,清水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造成细河氟污染进一步加重。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阜新市阜蒙县副县长包维新(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阜新东梁温泉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阜新东梁温泉城管委会主任赵振刚(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任阜新东梁温泉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办工作人员刘文涛(时任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碧波污水处理厂负责人)、阜新市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张本杰(时任阜新东梁温泉城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等4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白晓光、阜新市环保局副局长、阜新市环境监察局局长张长青、阜新市阜蒙县政协学宣文史委主任裴景义(时任阜新市阜蒙县环保局局长)、阜新市阜蒙县环保局局长王彪等4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李进辉(时任阜新市阜蒙县副县长)诫勉谈话处理。

七、沈阳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置不力问题。沈阳市大辛和老虎冲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大量积存,市政府违规批准渗滤液外运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沈阳市将150多万吨污泥堆存在祝家地区,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申诉控告工作委员会主任李超(时任沈阳市环保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凯(时任沈阳市副市长,已退休)、时任沈阳市政府副市级干部佟晶石、沈阳市环保局原巡视员丁洪彦(时任沈阳市环保局副局长,已退休)、时任沈阳市城建局副局长兼爱卫办主任姚敏(已退休)、沈阳市环保局原副局级巡视员艾有平(时任沈阳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已退休)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沈阳市环卫处党委书记、副主任刘桐武政务记大过处分。

八、辽宁省黑臭水体整治、垃圾无害化处置滞后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部署不及时,部分城市排查工作不全面、不彻底,对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督促落实不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推进不力,群众对垃圾违规堆放等问题反映强烈。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汪兴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用事业处处长张宝和诫勉谈话处理。

九、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选金矿和建设酒店问题。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虚假证明,省环保厅审批排山楼黄金矿业有限公司采选矿扩建项目,原环境保护部指出有关问题后,相关部门未依法对该企业采取监管措施,未将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阜新市阜蒙县相关部门审批阜新安顺集团违法建设的温泉度假酒店项目,县政府未进行调查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阜新市阜蒙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立岩(时任阜新市阜蒙县林业局局长、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给予阜新市教育局局长海景春(时任阜新市阜蒙县县长)、阜新市阜蒙县政协学宣文史委主任裴景义(时任阜新市阜蒙县环保局局长,与阜新市细河氟污染问题合并处理)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阜新市彰武县县委书记刘江义(时任阜新市阜蒙县副县长)、阜新市环保局副局长王海鹰、阜新市阜蒙县高级中学党总支部原副书记陶英(时任阜新市阜蒙县发改局局长,已退休)、阜新市阜蒙县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李艳芹、阜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阜新市粮食局局长吕俊军(时任阜新市林业局副局长)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林业厅原巡视员黄庆宇(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已退休)、省环保厅原巡视员王治江(时任省环保厅副厅长,已退休)2人诫勉谈话处理。

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问题。2013年,丹东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在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实施3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14年,丹东东港市政府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保护区试验区内建设观鸟服务中心项目。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丹东市政协原副主席、丹东东港市委原书记杨乃文纪律处分(时任丹东东港市市长,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被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待并案处理);时任丹东东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延平(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严梅芳政务记过处分;给予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主任科员韩忠民(时任丹东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主任科员)、丹东东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范洪斌、丹东东港市金融办公室主任刘福义(时任丹东东港市环保局局长)等3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丹东东港市常务副市长杨松、时任丹东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处长张文彬(已退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玉良、丹东市环保局副局长、丹东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杨贺(时任丹东市环保局副局长)等4人诫勉谈话处理。

十一、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问题。2014 年以来,全省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1465台,质监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重大技术装备战略基地建设工程中心副主任吴军(时任省质监局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原副巡视员陈维东(时任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处长,已退休)诫勉谈话处理。

十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不严不实问题。2014年,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对营口钢铁有限公司、辽阳钢铁(集团)公司等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编制辽宁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并以省政府名义上报,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虚报和谎报相关企业建成装备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发改委原副巡视员于非(时任省发改委副主任,已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营口市政府原副市级干部王立群(时任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已退休)、辽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胡异冲(时任辽阳市辽阳县委书记)、辽阳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马德勇(时任辽阳市辽阳县县长)、时任朝阳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甘久兴(已退休)、朝阳凌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律山(时任朝阳凌源市副市长)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松立(时任营口市副市级干部)、沈阳理工大学副校长武永存(时任朝阳市副市长)、朝阳市副市长、龙城区委书记邱廷彦(时任朝阳凌源市市长)、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冮志宇(时任营口市老边区区长)、铁岭市昌图县委书记赵险峰(时任铁岭市昌图县县长)、省发改委工业处副处长张宏、辽宁科技学院教授马晓禾(时任本溪市发改委主任)等7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辽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刘兴伟(时任本溪市常务副市长)、省发改委副主任何睿(时任省发改委工业处处长)、本溪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曲刚(时任本溪市副市长)、营口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王百胜(时任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辽阳市副市长吕有宏、时任营口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阎家民(已退休)、朝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王雪东(时任朝阳凌源市副市长)等7人诫勉谈话处理。

十三、大连市违法填海问题。大连市太平湾临港经济区管委会未取得审批手续,组织实施太平湾港区开发建设项目,违规围填海;大连庄河市实施庄河港扩建等工程,部分填海区域未取得手续,违法填海261公顷;2014年3月,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未取得审批手续,启动填海工程,违法填海行为至2017年3月停止。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大连市农委主任刘明智纪律处分(时任大连太平湾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因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已被立案审查,并于2018年9月被免去党内和行政职务,待并案处理);给予时任大连庄河市市长、大连循环产业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孙宏、中国海监瓦房店市大队海洋监察员于德友(时任中国海监瓦房店市大队大队长)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大连市发改委主任赵永勃(时任大连庄河市市长)、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大民(时任大连庄河市委常委、大连北黄海经济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长兴岛经济区财政局局长蒋朝晔(时任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王涛、大连庄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金晓黎(时任大连庄河市副市长,已退休)、大连庄河市原政协主席沙志华(时任大连庄河市昌盛街道党工委书记)、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史晓明、大连庄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成福(时任大连循环产业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时任大连太平湾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于成发(已退休)、大连庄河市副市长苏长忠、大连庄河市供销联社党委书记、主任刘四清(时任大连庄河市港口和口岸局局长)、大连庄河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党委书记、局长吕纯忠(时任大连庄河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大连庄河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孙毅、中国海监庄河市大队大队长苏伟忠等14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杨广志、时任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顾强、大连市教育局局长赵阳(时任大连瓦房店市市长兼任太平湾管委会主任)、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尚书臣(时任大连庄河市委常委、大连循环产业经济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大连庄河市政协主席于德才(时任大连庄河市副市长)、大连庄河市政府原副市级干部孙甲未(时任大连庄河市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已退休)等6人诫勉谈话处理。时任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金程、时任大连市副市长张军,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均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十四、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毁坏并占用林地问题。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实施土地平整工程,毁坏并占用林地7812.78亩。2016年12月,大连市林业局完成案件调查后,市政府未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党工委书记、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徐长元纪律处分(2018年7月6月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被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待并案处理);给予时任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高顺东、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长兴岛国土资源分局局长邹君武、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财政局局长蒋朝晔(时任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大连市违法填海问题合并处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党工委委员、总工会主席王玉峰(时任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局长)、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副主任孙东升、时任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张秋(已辞职)等6人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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