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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股权遭遇"碰瓷"

豪车容易遭遇"碰瓷",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达公司")职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但他们在经达公司的权益没按约定得到保障,其集资筹建的河北运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丰元公司")的股权也遭遇"碰瓷"。

职工股权的"前世今生"

2001年1月,河北省沧州市第一棉纺厂(以下简称"沧州一棉")职工进行集资建房。建房项目由沧州一棉的上级公司——沧州棉纺实业公司成立的指挥部牵头负责,初期共集资了1050万元。

2002年4月,因沧州一棉经营困难,由企业职工零价买断国有净资产,共同出资组建了经达公司。

2002年6月,因为政府政策要求建设职工房屋必须以房地产公司为主体开发,经达公司与郭某军、徐某东、丁某东三名自然人(三人系棉纺一厂老职工,以股东名义作为公司管理层人员),共同出资400万元注册成立了运丰元公司。运丰元公司全部资金由李某才筹措,公司由李某才经营管理。为了把职工建房需要的土地顺利转给运丰元公司名下,运丰元公司注册时名义上以经达公司为股东。

2008年8月,郭某华只用330万元收购了经达公司81.82%股权,其他几千万元未按协议投资到位,也未按约定给予职工相应安置补偿。

判决"助纣"碰瓷职工股权

2010年,因职工和李某才阻止郭某华变卖经达公司国有资产土地和设备等诱发矛盾,郭某华以经达公司名义起诉李某才和运丰元公司,主张运丰元公司股权归其所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沧民初字第38号判决书竟然支持郭某华诉求。

李某才上诉,河北省高院(2011)冀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的过程中,沧州中院认为李某才涉嫌刑事犯罪,要求沧州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干涉经济纠纷,经过长达六年的不定时传唤和侦查,最终沧州区、市两级检察院给出裁定:不予起诉。

2018年,郭某华再次以经达公司名义起诉李某才和运丰元公司,主张运丰元股权归其所有。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民初2098号认为构成重复起诉,依法驳回了经达公司的诉求。

郭某华不服判决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7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做出(2019)冀0903民初627号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经达公司享有被告运丰元公司100%股权……"

李某才及运丰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民终289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尊重客观事实,应以维护地方安定团结为出发点。原沧州一棉的职工在经达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按约定得到补偿,而集资筹建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也被(2019)冀0903民初627号判决书及(2020)冀09民终2893号判决书助纣碰瓷骗走了,职工针对此判决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但并未被回应。不得已走上漫漫维权之路。2020年8月26日,该厂职工已向沧州市运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目前还在审查中,未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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