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有的人不仅不保护环境,反而破坏环境。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
2017年3月份,陈某荣、刘某飞、陈某红、谢某金四被告人于修水县庙岭乡戴家村某空地建冶炼厂,进行冶炼废旧电路板(废旧电路板已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提炼铜锭出售。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危险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荣雇请徐某某等工人利用烧炭高温熔炼、沉淀、冷却的方法进行废旧电路板还原铜生产。2017年4月20日该厂被修水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期间,已冶炼废品36吨,其中含废旧电路板14.4吨。
2017年5月2日,被告人陈某荣又擅自组织工人恢复生产,2017年5月4日被修水县环境保护局再次查封,期间,已冶炼废品24吨,其中含废旧电路板9.6吨。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荣租赁位于武宁县新宁镇某农场开设冶炼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雇请同一批工人用同样的方式进行废旧电路板还原铜生产。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陈某荣、刘某飞、陈某红、谢某金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法院将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