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手机版
华夏小康网  >  动态 > 正文

市值过亿楼房被张家港政府左右评估公司评了一千万 江苏高院立案受理拆迁户再审申请

这是江苏省高级法院去年12月份刚刚立案受理的一起行政再审申请案件。

当事人顾学毅向媒体举报称,张家港市政府为了少给他拆迁补偿款,竟然左右评估公司,把他位于市区黄金地段的当时市值3000多万、现在市值1个多亿的三层独幢商业楼房只给评估了1000来万。他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住建局却无视估价报告无效,并且在楼房已被政府强拆的情况下,又违法受理行政裁决并裁决确认补偿方案;他起诉到法院,张家港市法院和苏州市中级法院又枉法裁判。

去年3月份,顾学毅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了申诉。在新年到来前夕,他接到了江苏省高级法院寄送的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并且告知他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新的证据材料还可以在15日内提交。这让他坚信,这个社会,还是有说理的地方的。

市政府左右评估公司很压拆迁户的楼房估价

顾学毅的三层独幢商业楼房地处张家港市区中心的黄金地段,房产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是585.57平方米,用途为“非居住”。他用这栋楼房经营了一家药店,生意一直很好。

当时市政府打着实施小城河整体改造旗号,实际上搞商业开发,把他的这栋楼房划入拆迁范围。2009年4月,拆迁人、隶属市政府的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单方面确定张家港市吉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评估公司)为该范围房屋的拆迁评估机构。

顾学毅收到评估报告后发现,不仅他的楼房建筑面积是按568.57平方米进行评估的,而且给的评估价极低,总价只有11096145元,其中二层和三层每平方米才折合7500多元。

顾学毅对记者说,当时他的楼房对面不远处的门市房180平方米都要卖2000多万元,而自己近600平方米的商业房而且其中还有160多平方米的一层门市房,总共的估价还买不上对面半间房。于是,他就委托了一家房地产估价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出的房屋价值是3020.84万元。

打了官司后,顾学毅在从张家港市法院复印的案卷里发现了一张吉安评估公司2009年10月23日制作的《商务新村镇南桥东幢拆迁评估公示表》,该表中7家拆迁户房屋的评估单价每平方米是26000多元。

顾学毅对记者说,南桥东幢的房子是建在小城河上面的,有一层的,也有两层的,都是普通居民住房,位置远不如他的独幢商业楼,他自己在那里也有一套两层住房,当时的补偿单价是一层两万六千多、二层折合一万七八千。

顾学毅对记者说,距离他的楼房五六十米远的一处还没有他的位置好的门面房要拆迁,去年四月份,市政府每平方米给补偿了23万元。按照这个标准,他的楼房现在市值有1个多亿。

认为政府给的补偿价太低,顾学毅便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2010年3月5日,土储中心向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申请行政裁决。3月20日,住建局作出裁决,支持了土储中心依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

2010年4月13日,住建局召开强制拆迁听证会。

顾学毅参与听证会过程中注意到,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中表述的楼房总建筑面积是585.57平方米、评估总价为11224189元。而送达给他的那份评估报告显示总建筑面积是568.57平方米,评估总价是11096145元。于是,他当庭要求查阅张家港市住建局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在此情况下,土储中心拿出了另一份评估报告。就这样,他发现了评估公司出具了阴阳两个不同的评估报告。

2010年5月14日,住建局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并于7月2日牵头实施了强制拆迁。记者调查中发现,此时距离《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许可的拆迁期限已经超过了两个多月。记者从张家港市房屋征收办2017年5月15日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上看到,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后一次被张家港市住建局延长至2010年4月30日。

2010年10月11日,顾学毅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张家港市住建局的房屋拆迁裁决。被张家港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顾学毅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应当向被拆迁人顾学毅送达,赋予其异议权。住建局的房屋拆迁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未向顾学毅送达,致使其无法行使相关权利,住建局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确定缺乏依据,据此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不具有合法性。

2013年8月26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张家港市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撤销住建局房屋拆迁裁决;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裁决。

住建局违法受理裁决并对无效的评估报告不审核

2013年10月21日,吉安评估公司向顾学毅送达了之前四年都没有给他送达的那份被土储中心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评估报告。

2013年10月28日,张家港市住建局重新受理了土储中心的拆迁裁决申请,并于2014年10月21日,依据这份评估报告,裁决拆迁补偿款总计为12208257.98元。

顾学毅告诉记者,张家港市住建局这次重新受理拆迁裁决申请是不合法的。

他向记者介绍说,建设部2003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四)房屋已经灭失的”。据此,因为他的楼房早在2010年7月已被政府强拆,住建局依法就不应该再受理裁决申请了。

法庭上,住建局答辩称,本次重新裁决是根据2013年8月26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行政判决,住建局被判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裁决。

对此,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完颜德建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认为,住建局是故意狡辩。他分析说,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让住建局重新作出拆迁裁决,肯定是让住建局依法作出拆迁裁决,而不是让违法作出拆迁裁决。司法不能代替行政。而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之规定,在房屋灭失的情况下,住建局就应该不予受理裁决申请。因此,住建局重新受理裁决,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

顾学毅认为,住建局行政裁决的裁决庭组成也不合法,违反了《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审理裁决案件应当组成裁决庭。裁决庭成员,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裁决员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裁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而住建局参与行政裁决的人员刘新德、吴健、黄慧娟三人都没有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裁决资格证书。同时,裁决时只有刘新德、吴健到场了,吴慧娟没有到场。《张家港市住建局调查笔录》最后一页上的签字证明,黄慧娟没有参加调查,签名的只有刘新德、吴健二人,这也不符合单数要求。

完颜德建律师认为,住建局本次拆迁裁决还违反了建设部《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住建局没有依法对这次送达的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

北京市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的一位估价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指出,吉安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以及出具的这份评估报告多处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主要表现在:

第一,估价人员没有进行实地查勘。第二,评估报告显示只应用了一种评估方法即收益法进行测算,且并未排除其他评估方法。而国家估价规范规定,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第三,评估报告不完整。没有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等内容。第四,评估报告没有估价师的签名。国家估价规范规定,估价报告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部分应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估价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评估报告在楼房拆迁前未送达被拆迁人。因为房屋灭失,无法进行评估,这样做,实际上剥夺了被拆迁人提出异议和重新评估寻求救济的权利。第六,没有证据显示评估人员进行了市场调查。因此,评估报告测算过程中所用的市场平均租金没有依据。第七,这个评估报告出具四年后才送达被拆迁人,而其标明的有效期是6个月,显然已经超出其应用有效期了。

\

图片说明:吉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估价师的签名,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家港市一位匿名官员介绍说,吉安评估公司的估价师和市财政局的领导曾告诉他,是市领导让估价师出具这样的评估报告的。

顾学毅一直怀疑,吉安评估公司把他的楼房估价太低,背后有猫腻,果然,是政府和吉安评估公司在恶意串通,压低估价,损害他的利益。

顾学毅对记者说,他还怀疑估价师顾剑锋没有估价师资格。他展示给记者的顾剑锋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复印件上,没有签发日期、没有签发单位盖章、没有批准日期,填写的姓名等都是手写上的。

顾学毅对记者说,吉安评估公司也不具有评估的合法资格。《江苏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据此,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从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定。而吉安评估公司并不在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名录里面。

法官违背回避规定且无视评估报告无效和行政裁决违法

顾学毅不满住建局2014年10月21日重新作出的裁决,再次起诉到张家港市法院,要求撤销住建局的裁决。

2015年4月15日,张家港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顾学毅的诉讼请求。2016年9月23日,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顾学毅的上诉,维持原判。

完颜德建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该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张家港市法院和苏州市中级法院应该对张家港市住建局行政裁决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行政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吉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因为顾学毅的楼房在张家港市住建局此次裁决前早已被拆除灭失,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张家港市住建局受理裁决申请是不合法的;又因为评估报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无效的,因而不具有合法性。张家港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顾学毅的诉讼请求,由于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是错误的。所以,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张家港市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是不正确的。

顾学毅向记者介绍说,在张家港市法院2015年的一审中,他的律师发现审判长孙国忠、审判员陈晓红在他2010年第一次起诉住建局的案件中就是审判长和审判员,于是,在提出回避申请后,这两个法官才被换下来。

“要是不被发现,两个法官是不是就不会换下来?他们作为法官,能会不知道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吗?不主动回避,还要等着当事人申请他们回避,这不是欺负老百姓不懂法吗?”顾学毅对记者发牢骚。

顾学毅对记者说,他准备申诉的时候,又发现苏州市中级法院2013年审理时的合议庭成员有代理审判员倪志钧,2016年的合议庭成员也有代理审判员倪志钧。

\

图片说明:苏州中院作出的两份终审判决书落款处都有代理审判员“倪志钧”的名字

记者翻阅苏州市中级法院2013年和2016年作出的两份终审判决书,果然看到上面落款处都有代理审判员“倪志钧”的名字。

对此,完颜德建律师指出,这是一个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错误,因为法律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拆迁户的行政再审申请已被江苏省高院受理

楼房被强拆后,顾学毅的药店停止经营,经营药店的公司陷入困境,员工工资都发不上。这种情况下,顾学毅的公司向张家港市政府打了借款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从此前已经提存的给顾学毅的拆迁补偿款中支取。这样顾学毅的公司分几次合计收到了11390500元。在土储中心事先打印好的“收条”上,顾学毅在“收款人”处填写了“阜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顾学毅”,在“代领人”处签上了“顾学毅”,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

2014年住建局重新裁决时,认定顾学毅已经领取了补偿款11390500元,从而裁定扣除这11390500元后,剩余的款额由土储中心支付给顾学毅。而此后,张家港市法院和苏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也花了大量篇幅来论证顾学毅已经领取了补偿款11390500元。

顾学毅对记者说,当初找政府借款时说的很清楚,待官司结束后,根据判决结果,多退少补。他认为,这笔款子是借款,顶多算工程建设领域里的预知款。

对此,完颜德建律师认为,认定11390500元是支付给顾学毅的补偿款还是支付给顾学毅的公司的借款,对认定住建局裁决行为的合法与否没有意义,不能因为顾学毅已经领取了部分补偿款,就表明顾学毅同意了土储中心的补偿协议,就认定住建局的裁决行为合法,况且,顾学毅始终不同意土储中心的补偿协议,正是因为对土储中心依据吉安评估公司无效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额不满,认为住建局依据吉安评估公司的无效评估报告裁决支付他补偿款的行政行为违法,才提起了行政诉讼,所以,两级法院在这上面花笔墨没有意义。

完颜德建律师认为,法院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混淆视听,故意误导,让人以为顾学毅领取了补偿款就是认可了补偿协议,从而误导认为住建局的裁决行为也就是合法的了。

2017年3月份,顾学毅向江苏省高级法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诉书,请求撤销张家港市法院2015年作出的一审判决和苏州市中级法院2016年作出的终审判决,并撤销张家港市住建局2014年作出的拆迁裁决。

记者了解到,顾学毅申诉的理由。一是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张家港市住建局2014年重新作出的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事实是错误的;二是本案二审程序违法,代理审判员倪志钧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

图片说明:江苏省高级法院受理行政再审申请案件暨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

2017年12月14日,顾学毅收到了来自江苏省高级法院的受理行政再审申请案件暨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告知他的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受理以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随该通知书,还寄送了一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2017年12月22日,记者前往江苏省高级法院采访。接待记者的该院新闻办严主任在向审判长和承办法官了解过情况后向记者表示:“江苏省高院一定会依法、公正去审理此案”。

对于此案的进展,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程成)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