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电子合同以其高效便捷的特性,正日益成为商业活动中的主流签约方式。它打破了传统纸质合同跨城快递、印章审批的繁琐流程,签约效率大幅提升,但由此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也日益增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电子合同管辖条款效力引发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5年4月,某融资租赁公司以翁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据了解,当事双方此前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福州市台江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经审查,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互联网合同不存在地理意义上的签订地,案涉合同系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签署确认且案涉协议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台江区,亦无相应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被告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的签订地实施了签字或盖章行为,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基于此,台江法院作出裁定,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法官表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认真仔细地阅读每一条款,尤其是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权约定等涉及自身重要权利义务的内容。只有在签订合同时保持谨慎和理性,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合同真正成为保障交易安全的有力工具。(台江法院张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