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司单方辞退员工后注销,员工追讨赔偿的案件。
据悉,小刘在甲公司工作多年,2024年5月,小刘突遭公司单方辞退。面对小刘提出的赔偿要求,公司拒不支付,甚至在一个月内通过简易程序完成公司注销。后小刘申请劳动仲裁时,因公司主体已注销被裁定不予受理,遂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江某、陈某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陈某系甲公司的股东,在甲公司申请工商简易注销的过程中,既未通知小刘申报劳动债权,也未清偿相应劳动债权,反而作为股东承诺甲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未了结事务,该承诺与客观事实不符,损害小刘的利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股东江某、陈某对甲公司的债务向小刘承担连带责任。(台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