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际交往中,出于信任让他人无偿帮忙代驾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由此引发的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无偿代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悉,韩先生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张女士,二人初次见面共餐后,韩先生因饮酒无法驾车。张女士为体验韩先生新买的豪车,主动提出无偿代驾送其回家。然而,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张女士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巨石,导致车头严重损坏,维修费用高达数万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韩先生遂将张女士诉至法院。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无偿帮工关系中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涉案事故的直接受损主体为被帮工人韩先生的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致人损害”针对的是被帮工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包括被帮工人自身,故该条款不适用本案。张女士作为实际驾驶人,未尽审慎驾驶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韩先生明知张女士取得驾驶证不足半年、驾驶经验匮乏,仍将高性能车辆交由其操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失。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受益情况及公平原则,法院依法判决张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韩先生自担20%的损失。
法官提醒到,代驾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新手驾驶员操控高性能车辆时风险倍增,公众应摒弃“无偿即免责”的错误认知,在助人过程中恪守安全底线,实现善意与责任的平衡。(台江法院赵景祥、黄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