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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签售房合同后欲解约 法院判令其赔偿差价损失

黄先生高高兴兴买下了一套房,怎料几个月后卖家擅自提高房产转让价格,造成协商不成的结果,卖家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售房合同。

2016年12月11日,黄先生与王先生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以下称《合同》),王先生以129万元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一套建筑面积为88.99平方米的房子售予黄先生。王先生称该房产出售时因发展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原因,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所以无法立即将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黄先生名下,于是二人在《合同》中补充约定以2017年4月30日领取房产证为限,如超过约定时间,双方在中介公司重新协商延期时间。同日,黄先生向王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眼看着到了约定期限,却迟迟未见到房产证。黄先生为此与其进行了两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2017年5月1日,王先生提出将转让价格提高至180万元才同意与黄先生继续协商领证时间,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还以双方之前签订《合同》重要条款缺乏确定性和执行性,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黄先生提出反诉。

经该院审理查明,根据涉案《合同》约定,黄先生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未举证证明已于起诉前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所以该院确认《合同》系于黄先生反诉状送达王先生之日起解除。涉案房产的评估报告为拥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所出具,其作出的结果具有公信力,且该报告是在本次诉讼中形成,该院对此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黄王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王先生向黄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及房屋差价38.5万元。

随后王先生就此案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对一审原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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