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短暂同居的情侣分手彩礼返还问题作出判决。
据悉,2023年2月,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月底二人举办了订婚仪式,小帅家人将聘礼8.8万元送至小美家中。婚期拟定后,小帅于同年12月又支付小美彩礼3万元。但在共同生活二十多天后,小帅和小美因频繁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决定分手。在彩礼退还问题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协商无果后,小帅将小美及其父母诉至建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帅共支付小美彩礼11.8万元。双方都属某镇辖区居民,虽已举办订婚仪式,并短暂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天,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终,建阳法院综合上述情况,最终判决小美及其父母返还小帅彩礼8.3万元,对小帅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后,小美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建阳法院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