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2018)粤0106执恢4-6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曾志鹏,再次向天河法院张坚雄院长实名举报“温学某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乱作为”。
曾志鹏在举报材料中称,他于2018年5月12日向张坚雄院长实名举报了“温学某法官滥用职权等行为”,但至今无果。对此,他再次向天河法院举报。
实际债务1800万却支付4500多万?
2018年2月28日,曾志鹏作为异议人,依据(2018)粤0106执恢4-6号公告,向天河法院执行局温学某依法申请了执行异议,并告知已按《判决书》判项超额清偿全部债务,要求终止执行等事实。
异议提交后,曾志鹏曾多次通过代理律师致电温学某了解异议的结果,但温学某均未接听电话。无奈,律师多次拨打12368及留言,温学某仅回复一次“等候通知”。温学某未进行任何审查,亦未对异议书出具任何裁定,长达两月之久。其行为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8月8日,曾志鹏实名向天河法院领导举报了温学某的违法行为,该院立即启动执行异议的审查和裁定,他就该裁定进行了上诉。二审作出裁定后,曾志鹏请求天河法院依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已执行的部分进行扣减,但温学某一意孤行,不作扣减就重启评估拍卖程序。曾志鹏于11月1日再次对拍卖提出执行异议,温学某故伎重演,不作异议审查即评估,推进拍卖进程,此举违反程序。
据调查,温学某于2017年12月12日以(2015)穗天法执9493-9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曾志鹏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32号2102房。而事实上,根据2016年12月23日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执9493-9495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已经终结执行。
曾志鹏质疑,在此情况下,温学某凭什么再次查封他的财产?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在(2015)穗天法执9493-9495号执行案中,曾志鹏已履行执行和解,支付超出判项两倍多的4500多万元用于曾海银购买物业(实际债务是1800万元),温学某两次查封曾志鹏的住房(市值不低于2600万元),导致其财产无法进行商业运作,权利受到严重伤害。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仍被超额查封?
在温学某的主持下,备案的以物抵债协议书(下称抵债协议)约定,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曾志鹏累计向执行申请人付款45434029元,用于执行申请人购买抵债协议项下的房产。因此,曾志鹏已超额偿还原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款项,向执行申请人付款45434029元,用于执行申请人购买抵债协议项下的房产,执行申请人的上述房产已全部网签在其名下,申请执行人也转让了部分房产,网签到期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实际上已经处分了抵债物业,曾志鹏已全部履行了义务。
上述房产已在执行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名下,温学某无权再对曾志鹏的其它财产进行查封,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不能超额查封的有关规定。
按常理,温学某应进行审查,并按照抵债协议的规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事实上,在曾志鹏多次强烈要求下,2017年下半年,天河法院执行局亦已认可其履行了上述协议,解封了上述房产。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执行抵债协议约定的曾志鹏担保开发商开具的发票的时间尚未届满之际,温学某无任何理由于2017年12月未告知曾志鹏的情况下再次无理由进行所谓查封,属于违法作为。
意图帮助执行申请人骗取近亿资产?
根据以物抵债协议的约定,曾志鹏承担(实际为担保房产开发商税费)执行申请人购买抵债协议项下房产的税费,为此,他已提供足额的担保。
曾志鹏签署以物抵债协议是在温学某与执行申请人的串通下签署的,该条款效力存疑。签署该以物抵债当时,温学某以曾志鹏未履行判决书项下1800万元的义务,执行申请人有权选择拍卖曾志鹏在广州的房产为由,要求曾志鹏与执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否则,将拍卖曾志鹏广州的房产。在其主导和胁迫下,曾志鹏不得不与执行申请人达成网签过户抵债协议项下的4500万元的房产,才能解封其广州房产和终止执行的和解协议。因当时双方互相不信任,曾志鹏相信温学某的公正性,所以在法官的保证下曾志鹏做了让步,形成了协议里第二页倒数第二段的解封终止条件。曾志鹏认为,温学某的所作所为明显不公正。
其次,以物抵债,曾志鹏并无开具发票的权利,开具发票的权利是在房产开发商徐州市盛美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曾志鹏认为,如果执行申请人认为未按照约定开票,应向房产开发商主张,而不应将责任转嫁给他。
另外,作为履行抵债协议的诚意,在曾志鹏全额清偿债务后,他仍为开发商开具发票这一附属义务提供了足额的房产担保。
如房产开发商未开具发票,执行申请人首先应向开发商主张开具发票。事实上,开发商完全有能力开具发票。如开发商仍未开具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曾志鹏抵押担保的房产,而不是广州房产。事实上,上述房产已经在执行申请人的名下。
综上,温学某认为曾志鹏没有履行开票义务,是明显错误的。在我已实际履行交付给执行申请人房产价值50347948元,而判决确定本金不到2000万元的情况下,其再查封曾志鹏的其他财产并进行拍卖的行为是乱作为的违法行为。温学某这是明显超标的查封。曾志鹏表示,要帮助执行申请人从他拿到多少财产才够?公权力恣意妄为到这种地步,让人感到十分恐惧害怕。
根据以物抵债协议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和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理应终结执行。
曾志鹏还表示,温学某不依法按正常程序处理执行异议,不听取他的意见,在他已履行了还债义务,执行申请人已经网签并取得财产权的情况下,仍然偏袒一方当事人,继续超额查封我的物业并拍卖是不公正的,温学某的行为是否与执行申请人存在某种不正当利益关系,值得怀疑。要么就依法扣减已经得到的房产价值后再恢复执行,要么就退回已经取得的房产,然后再执行。绝对不能重复执行!温学某的错误是帮申请执行人拿到了大于标的几倍的房产后,又帮助申请执行人拍卖被申请人的房产变现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这是明显的重复执行的违法行为。
网友发博文“讨伐”:一条道走到黑?
今年8月下旬,麻辣社区等多个网站出现一篇《广州天河区法官温学某一条道走到黑?》的帖子。该帖子显示:2018年6月3日,我在新浪网等多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题为《广州天河区法官温学某朝着“利益”二字裸奔?》的博文。该文批评抨击了广州天河法院执行局法官温学某在利益驱动下的滥权渎职行为。也许是这篇言辞犀利的博文击中了温学某的要害,上网三天之后,受害人曾志鹏便给我打来电话请求我将这篇博文删除,我当时反复问曾志鹏为何要删除博文?曾解释说温学某已经表示了纠错的诚意,“我该给他一个纠错改错和下台阶的机会,毕竟我的目的是督促温学某法官依法执行和公正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为了搞倒温学某这个人”——心地善良的曾志鹏诚恳地说道。我原本不想删帖,既然受害人自己要求删帖,我也就只好依言行事,很快将这篇博文删除了。
麻辣社区《广州天河区法官温学某一条道走到黑?》截图
以上帖子称,此后,我和曾志鹏一道在期待着温学某法官知错纠错,将属于曾志鹏的合法权益还给曾志鹏。谁料日前我再次接到曾志鹏的电话,“罗老师,我既惭愧又气愤,惭愧的是我又得麻烦您替我呼唤公正;气愤的是温学某狠狠地忽悠了我一把,这个利欲熏心的法官一条道走到黑,不但丝毫没有纠错的举措,反而往违法的方向继续推进,真是太可恨了”!
以上帖子还称,“曾志鹏说温学某‘一条道走到黑’,这话一点没错!按照通常的解释,‘一条道走到黑’是形容某人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义无反顾,不顾后果,坚持走到底。这话既有褒义也有贬义。假如温学某是为了坚持公正执法而义无反顾、排除干扰,那自然是值得褒扬的正义之举,问题是温学某为的是‘帮定’申请执行人获得巨额非分非法利益而义无反顾地打压被申请执行人曾志鹏、义无返顾地不顾事实和法律滥权执行,这就意味着温学某执迷不悟、知错不改、一错到底;也就意味着温学某向着黑暗无边的阴沟里行进。毋庸置疑,在一条错误的路上坚持到底、死不回头,是一场义无反顾的自我迷失、自我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