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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日,一文get关于国土的小知识

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我国土地资源的家底

我国土地资源的最大特点就是总量多、人均少、地区分布不平衡,可开发后备资源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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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总面积达到960多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占世界陆地总面积1/15。从大兴安岭经太行山、巫山至湘桂西部山地划一条线,可把全国土地划为东西两半部。在这一条线以东的大部分土地是海拔不到500米的平原和丘陵,面积约占全国的1/3,但分布着2/3以上的人口和耕地;以西的大部分土地是海拔1000米以上的山地、高原和盆地,其面积约占全国的2/3,是我国主要的牧区、林区或是干旱和半干旱农业区。土地的后备资源十分有限。而且我国有13亿多人口,人均土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数的1/3。

我国耕地资源质量水平整体偏低

我国耕地资源的特点呈现“三少”,即: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我国以不到世界10%的耕地,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人均耕地只有1.37亩,不足世界平均数的40%,约相当于加拿大的1/6、俄罗斯的1/10、美国的1/7、印度的1/2。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优质耕地、高产田仅占耕地总量的30%;2亿亩耕地后备资源中,适宜开垦的仅占40%左右。土地开发利用面临严峻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土地资源压力。

除了耕地资源的“三少”之外,我国耕地资源还面临着质量水平偏低的窘境。

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为9.96等,优、高、中、低等地面积比例分别为2.90%、26.59%、52.72%、17.79%。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认为,也正是由于我们这种耕地质量存在着这种差异,由于有相当一部分它的质量不够,那么因此我们的耕地保护的压力还是非常大。

我国优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湖南、广东三省,占90.28%;高等地主要分布在河南、江苏、山东等9个省,占79.89%;中等地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云南等10个省,占73.73%;低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甘肃、黑龙江等6个省份,占85.55%。

专家表示,保护耕地重在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两条红线,要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实施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行动,遏制耕地退化趋势,提升耕地质量

全国划定15.50亿亩永久基本农田

记者还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对永久基本农田国家进行了全面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截至目前实际划定15.50亿亩永久基本农田。

截至目前,全国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到户各项任务总体完成,全国实际划定15.50亿亩永久基本农田。全国有划定任务的2887个县级行政区划定成果100%通过省级验收,成果数据库100%通过质检复核,划定工作成果已广泛应用。

同时,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明显增强,逐级签订了保护责任书,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到村组、落实到农户,并设立统一标志,接受社会监督。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城市周边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9740万亩,其中,新划入3135万亩,城市周边平均保护比例由45%上升到60%。划定后与森林、河流、湖泊、山体、草原等共同形成了城市生态屏障,成为城市开发实体边界,优化了城乡空间格局。

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除划拨土地外,国家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我国有哪些关于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

1、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登记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土地监察暂行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调查条例》等。

2、关于土地保护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十九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保护基本农田的规定: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保护耕地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严格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并且,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官网、央视网、凤凰网、中国生态文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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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津云

编辑:马扬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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