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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仲裁检察监督的广东经验

  广东经济活跃,虚假诉讼相对高发。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惩治,广东省检察机关通过研发“粤真诉”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主动排查监督线索2000余条,立案监督1219件。在对虚假诉讼裁判结果进行监督纠正的基础上,广东省检察机关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制裁力度,深挖该类案件中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2018年以来,共移送犯罪线索44件88人,追究司法人员党纪政务责任24人,追究刑事责任26人,挽回经济损失逾10亿元。

  在虚假诉讼监督实践中不难发现,相对于民事诉讼,仲裁活动基于对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仲裁协议的尊重,再加上一裁终局的程序设计,纠纷处理更加强调效率导向,可能更容易被利用制造虚假案件。针对这一情况,广东省检察机关对蔓延至仲裁领域的虚假诉讼进行了精准防治,近三年已办理虚假仲裁监督案件1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发出其他检察建议16件,法院及有关单位已回复采纳13件。

  在已办理的17件虚假仲裁监督案件中,有11件是虚假商事仲裁。如东莞市检察院办理的案涉金额达4000余万元的蔡某等人虚假仲裁非诉执行监督案,东莞市检察院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通报执行法院,法院最终裁定对虚假仲裁文书不予执行。又如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办理的范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监督案,受害人达23人,案涉总金额达880余万元。黄埔区检察院采取“刑民协同”的方式,在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同时,通过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及时制止以虚假仲裁作为依据的执行活动,有效避免了受害人损失的扩大。除商事仲裁外,还有6件是虚假劳动仲裁。如深圳市坪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某企业实际控制人捏造欠薪证据骗取了有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企图利用职工工资在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逃避债务。坪山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分别向坪山区法院和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坪山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终结执行,并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和罚款。坪山区劳动仲裁委也撤销了原仲裁调解书。

  在个案纠错的基础上,广东省检察机关坚持“发出一件、影响一片”的监督理念,针对法院、仲裁组织在多起案件中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程序违法情形、审判和仲裁管理制度漏洞等问题,分别提出类案监督和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如珠海市检察院在办理侯某等民间借贷虚假仲裁案时,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发出类案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疑似职业放贷人的信息采集,加强对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防止职业放贷人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又如东莞市检察院就蔡某等人虚假仲裁非诉执行监督案,向湛江仲裁委员会发出了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湛江仲裁委员会立即组织人员复查该案,解除失职仲裁人员的聘任关系,并采纳检察建议,建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管理仲裁员的办案活动。广州市检察院更进一步,联合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仲裁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的实施意见》,建立了线索共享、电子卷宗对接、仲裁员诚信档案开示等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虚假仲裁治理格局。2021年,广州市检察院还向广州仲裁委员会通报了近三年涉商事仲裁监督工作情况,共同探讨、解决仲裁监督领域的重点问题。

  在办理虚假仲裁监督案件中,我们也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虚假仲裁的隐蔽性更强。仲裁程序追求效率优先,且仲裁组织的调查手段有限,即使在仲裁程序中认为双方当事人有虚构事实、恶意串通的可能,也不敢直接认定构成虚假诉讼。进入到执行环节后,法院对生效仲裁裁决的审查也以形式审查为主,如果没有利益受损的案外人反映,虚假仲裁很难暴露。如黄埔区检察院办理的范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监督案,范某团伙自2014年至2016年在佛山仲裁委员会以同样事由提起11件仲裁申请,多个被申请人出庭时提交已归还全部或者部分本息的证据予以抗辩,都没有引起仲裁员的警惕,使得范某团伙屡屡顺利获得胜诉裁决。第二,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约不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生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有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方式,但两种方式都有着严格的限定。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对于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和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法院不能自行启动再审,检察机关也无权进行监督;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即使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也不影响仲裁裁决自身的效力。第三,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职权,但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仲裁裁决、调解书直接监督的职权,目前只能对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开展非诉执行监督。对没有进入司法审查环节的仲裁裁决,即使发现涉嫌虚假,也难以有效开展检察监督。

  对于以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的联动机制,联合开展法检仲专项调研,定期通报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反映出的新动态、新特点,及时排查可能涉及虚假仲裁的案件线索,从源头上开展检察监督;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深挖虚假仲裁背后可能存在的仲裁人员、司法人员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通过个案办理,实现警示教育一片的效果。与此同时,目前正值仲裁法修改之际,我们也唿吁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提升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和检察监督的深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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