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近日,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异议案件。
据悉,林某与郑某甲的合伙协议纠纷,经仙游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郑某甲应当支付给林某加油站转让款42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郑某甲未及时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郑某甲与其妻郑某乙名下的共有房产,并启动了拍卖程序。执行过程中,郑某乙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其认为法院所查封的房产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进行查封,要求解封房产。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郑某甲与郑某乙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在保留郑某乙所有份额的前提下对案涉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最终,在向案外人郑某乙释法析理后,法院驳回了案外人郑某乙的异议请求。
法官提醒到,当法院执行触及夫妻共同财产时,作为配偶需清醒认识到:婚姻关系缔结的不仅是情感纽带,更形成法律上的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树立理性消费观和审慎投资观,从源头筑牢家庭财产安全防线。在面临债务问题时,应及时督促另一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别让债务“越滚越大”。
最后,如果经济条件有困难,也可以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仙游法院 陈莹莹 陈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