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维护人类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切莫因一时贪念,让口腹之欲沦为违法犯罪的导火线。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经查,2021年6月间至2023年间,被告人吴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猎套4副、报警器30个。吴某将猎套及报警器布设在大安乡稻田周边,多次捕获野生动物小麂和野猪,其将捕获物宰杀后自行食用或与他人共食,余下的小麂前后肢、头颅等肉块存放在家中冰箱。
2024年4月17日,寿宁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吴某住所处查扣猎具、赃物若干。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至少来源于11只小麂,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3000元。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小麂多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被告人具有的相应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表示,吴某实施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应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3000元并在寿宁县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寿宁法院 雷凯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