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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肥城千亩招商项目搁浅 合同纠纷五年无法解决

本刊记者/何蕴桥

20世纪90年代以来,招商引资成为地方政府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国家及地方政策发生改变或波动,招商引资项目往往会受到影响,进而阻碍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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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停工现场

近日,《人民法治》杂志社接到山东御隆温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御隆置业公司)关于山东肥城市政府罔顾企业合法利益、任意违约的举报。御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称:由于山东省肥城市政府违约,工程已经停工四年,给投资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御隆置业公司前身为山东御隆温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御隆投资公司),系美中工商联合会(美中工商会)部分成员的亲属出资成立。

谈到成立公司的初衷,举报人称源于肥城“美人海”温泉开发项目。早在2011年4月1日,肥城市政府与美中工商会签署肥城“美人海”温泉开发项目投资合同书。双方于2011年7月1日又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对上述项目进行详细约定。由于美中工商会不具备独立法人和开发资质,经过肥城市政府与工商会协商确认,部分工商会成员的亲属成立御隆投资公司(后改为御隆置业公司)。

2013年2月18日,御隆公司与肥城市政府签订“肥城温泉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废止肥城市政府之前与美中工商会签署的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1000亩,一期工程占地180亩,计划投资不低于1.5亿元,依托温泉资源,建设温泉酒店、温泉商务会所及温泉湖等旅游景区相应配套设施;二期工程占地约820亩,主要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占地不低于420亩),建设联排住宅(占地不超过400亩)。

“本是双赢的合作项目,现在却成了烂尾。”御隆置业公司部分股东说,由于肥城市政府屡屡违约,导致工程难以正常进行,通过项目建设拉动地方经济、造福百姓的预期目标也实现不了了。

举报人称,截至2013年6月30日,肥城市政府仅向御隆公司出让50亩土地,直至2014年1月10日才又出让了23亩。御隆公司已完成一期工程14000余平方米的项目主体建设,肥城市政府的“七通一平”工作基本未启动,甚至连施工用水也是由建设方出资打井。肥城市政府也未按合同约定,在2013年10月底前将温泉“采矿权证”转让给御隆公司。建设方现投资早已超过3000万元,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扶持的款项至今也未见一分钱。

从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记者看到,合同约定:第一条(项目用地),一期和二期规划用地由肥城市城府按照“挂牌”方式向御隆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时肥城市政府以有关规定允许的最低价挂牌出让;一期180亩用地肥城市政府已出让给御隆公司50亩,其余130亩土地最迟不超过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让手续并交付。第二条(温泉资源转让),肥城市政府将现有安驾庄镇境内已有温泉水井一眼于2013年6月底前办好温泉开采许可证,并在2013年10月底前以国家现行温泉矿产资源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将其40年使用权以及采矿权转让给御隆公司。第三条(项目建设扶持),御隆公司放弃2011年4月1日肥城市政府与美中商会签署合同约定的城区龙山小学开发用地的土地优先、优惠取得权。肥城市政府根据温泉项目建设进度给予御隆公司3800万元资金补偿,其中现金1900万元,剩余1900万元以工程所需材料抵扣,御隆公司投资每达到3000万元,肥城市政府给付380万元现金和380万元物资。肥城市政府承诺做好180亩商业用地和820亩住宅用地前期“七通一平”工作,御隆公司承诺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一期工程建设并正式运营,不得转让温泉会所酒店产权。

对于御隆公司反映的情况,记者于2018年9月6日采访了肥城市政府相关部门,他们答复称:根据签订的合同中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供地时间约定,项目用地由甲方(肥城市政府)以上述合法的形式出让给乙方(御隆置业公司)。肥城市政府已交付御隆置业公司土地73亩,2013年5月因国家土地使用政策发生变化且涉及项目建设用地供给,导致土地供应出现滞后,此后政府积极争取土地指标,力争分批次供应土地。虽然市政府未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土地,但并不影响御隆置业公司的开发建设,也没有给御隆置业公司造成损失,其本身也有违约行为。

针对合同约定市政府办理温泉开采许可证的问题,肥城市政府称开采许可证的审批权在省政府,市政府没有直接审批的权力,市政府仅能协助办理。根据合同约定也是由御隆置业公司申请,如果御隆置业公司不申请,单凭肥城市政府不可能协助办理采矿权证。

肥城市政府认为御隆公司所称项目建设扶持款项不到位涉嫌违约的问题也没有依据,现在双方对御隆公司投入的资金有异议,应经双方确认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实际投入的资金进行审计,如确实达到投资额度,市政府将按相应额度支付补偿金,在未确定御隆置业投资数额的情况下,认定肥城市政府违约没有法律依据。

御隆置业公司一方认为,肥城市政府应出示2013年2月18日签订合同日至2013年6月30日出让180亩土地最后截止日期间能支持其说法的“国家颁布的相应法律法规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如不能出示,该理由不能成为政府违约的挡箭牌。关于采矿权证的转让,即便是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无效的原因也在政府,既然明知不可作为主体办理采矿权,为何在合同中承诺办理。

记者就以上招商引资协议产生的纠纷采访了法律专家,专家认为双方的招商引资协议应定性为民事合同,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当供地条件与供地时间达到后,肥城市政府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确实由于国家土地使用政策发生变化且涉及项目建设用地供给,则属于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尚需具体分析。不过,不可抗力还是情事变更并不当然导致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发生前,如已存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情形,则该当事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肥城市政府应出示支持其说法的“国家颁布的相应法律法规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关于温泉资源出让(采矿权证)的约定应属无效。依据合同法、矿产资源法规定,只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并经审查批准的国有矿山企业才是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合法主体。肥城市政府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好温泉开采(采矿权)许可证后转让给御隆置业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但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若肥城市政府事先明知却未告知,则涉嫌欺诈。专家认为,双方应拿出诚意解决问题,其中“项目建设资金扶持不到位”的问题,肥城市政府提出的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实际投入资金进行审计的方案,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截至发稿,上述工程仍处于停工状态。肥城市政府表示,如果御隆公司还有继续合作的想法,双方可以协商,如无法继续合作,可按合同约定,到当地仲裁委仲裁。御隆置业公司股东告诉记者,他们希望肥城市政府尽快找到办法解决此事,以解企业的燃眉之急。无论如何,双方的损失都已成现实,怎样减少损失才是当务之急。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8年10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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