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反映人:烟台金冠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我公司为扩大经营,委托总经理杨建喜参加山东省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园村“101矿井”的投标工作。为中标该项目,2011年初,我公司根据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园村村党委支部书记李成梁要求,向大园村出纳刘玉美个人账户转账3000万元作为竞标押金,中标后其中1000万元被转为项目租金,剩下2000万元被转入了杨建喜个人账户,之后杨建喜拒绝归还,被侵占至今。公司报案后,经过两年的侦查,最后结果却是检察院建议公安局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公安局接到建议后不但撤回了移送审查起诉,还对案件作出了撤销处理,而且直到案件撤销了半年之后才通知企业,最终导致企业2000万元的资金被侵占而无法追回。
详情如下:
企业2000万竞标押金疑被总经理伙同他人侵占
2009年,深圳市首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冠公司)在山东省烟台市注册成立了子公司——烟台金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因发展需要,首冠公司聘用烟台人杨建喜任金冠公司总经理,负责首冠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2011年初,山东省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园村村办企业“龙口市大园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旗下“101矿井”的经营权对外进行租赁,并公开招标。得到此消息后,金冠公司有意对此项目进行投资,遂参与投标。在投标过程中,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园村村党委支部书记李成梁要求投标单位金冠公司缴纳3000万元竞标押金,并指定大园村出纳刘玉美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根据转账记录显示,2011年2月12日至2011年2月14日期间,金冠公司经过多方筹措,通过龙口鑫海矿业有限公司和杨建喜个人账户向刘玉美汇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鑫海矿业为1200万元,杨建喜为1800万元。
(大园村出纳刘玉美账户流水单,含转给杨建喜的2000万元)
2011年2月14日,“龙口市大园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向金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金冠公司中标大园黄金公司117矿区10年租赁项目,签发人为大园村村党委支部书记李成梁。随后双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协议,协议于2011年4月1日生效,有效期10年。
(竞标押金中的1000万元被转为了租金)
2011年4月11日,大园黄金向金冠公司开出“NO:0005062收据”,收据中表明,金冠投资2011年2月14日缴纳的“101井”押金转为租金,金额为1000万元。
其后金冠公司多次要求大园黄金退还剩余的2000万元竞标押金,但均遭到拒绝。2015年,大园黄金突然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双方发生纠纷,金冠公司再次要求大园黄金退还其2000万元竞标押金,但仍然未果。
2016年,金冠公司得知其余2000万元押金在中标的第二天就已被退到了金冠公司经理杨建喜的个人账户,而杨建喜本人对此进行了隐瞒。经多次追讨无效后,2016年6月22日,金冠公司以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向龙口市公安局报案。
立案后经办民警被调岗,检察院建议公安局撤回移送
2016年7月14日,龙口市公安局经过初步调查发现,2011年2月15日,刘玉美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将2000万元巨额资金汇入杨建喜个人账户,随后这笔巨款中的其中800万元被杨建喜和首冠公司常务副总裁李斌使用,并拒绝归还。经审查,龙口市公安局认为该案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遂以杨建喜、李斌二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为由正式立案。2016年7月20日,龙口市公安局决定以涉嫌职务犯罪侵占拘留杨建喜,2016年7月22日,龙口市公安局决定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拘留李斌。
拘留决定作出后,原负责该案件的龙口市公安局侦办工作的高警官突然被调离岗位,不再负责案件调查。案件被转交经侦民警李某负责,在随后的侦办过程中,龙口市公安局仅将李斌从深圳拘留到案,而一直在龙口市公开活动杨建喜却始终未到案。李斌到案后,龙口市公安局向龙口市检察院递交了逮捕申请,2017年1月5日,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不具备批捕条件为由对两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龙口市公安局将两人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2017年3月1日,龙口市公安局将案件侦结移交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4月,龙口市检察院以“犯罪事实未查清”将本案退回龙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补充侦查结束后,2017年7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以“犯罪事实未查清”为由将案件退回龙口市公安局。
根据龙口市检察院的询问笔录显示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龙口市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龙口市公安局撤回移送审查起诉,龙口市公安局接到建议后决定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7年11月1日将案件撤回。
公安局撤案半年后才通知,复议申请被多方拒绝
龙口市公安局在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个月,就决定撤销该案件,2017年12月19日,龙口市公安局作出“龙公(经)撤案字[2017]01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书中称龙口市公安局办理的杨建喜、李斌涉嫌职务侵占案,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故决定撤销案件。
案件被撤销后,龙口市公安局并未及时告知金冠公司,直到2018年5月10日才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金冠公司发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此时距离撤销案件已经过去了半年之久。
在收到龙口市公安局发出“撤案决定书”后,金冠公司认为,2011年2月15日,大园村出纳刘玉美将原属于金冠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通过银行系统转入杨建喜的个人账户,而杨建喜收到该笔款项后,以隐瞒真相,转移资金的方式拒绝归还原属于金冠公司的财产,事实清楚明确,且公安机关已查明其中800万元被杨建喜和李斌侵占,在这种情况下撤销案件明显不符合常理,且金冠公司将面临巨额财产损失无法追回。遂先后向龙口市公安局、烟台市公安局递交了“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复议申请”,并向龙口市检察院递交了“龙口市公安局违法撤案法律监督申请书”,但均被拒绝。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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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建议欠妥,公安局涉嫌违反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金冠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宇律师观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之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在本案中,金冠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通过鑫海矿业和金冠公司总经理杨建喜向大园村出纳刘玉美转账3000万元作为竞标押金,竞标结束后,刘玉美将其中2000万元退回了杨建喜的账户,剩余1000万元被转为了项目租金。由此可以看出这些钱属于金冠公司的财产,杨建喜并没有该笔款项的所有权,收到该笔款项后,作为金冠公司的总经理,杨建喜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并没有将该款项退还给公司财务,而是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瞒、转移的方式,将该笔款项侵占,并经金冠公司多次追讨后仍拒绝归还。在本案中,涉案资金是由银行系统转账进入了杨建喜的个人账户,其身份为金冠公司总经理,且本人拒绝归还该资金,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要件,事实清楚明了,理应受到追诉。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应以两次为限,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龙口市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申请后,既不起诉也不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建议龙口市公安局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其处置方式欠妥。
最后,龙口市公安局在收到检察院的建议后,不仅撤回移送审查起诉,还于2017年12月19日对案件作出了撤销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但直到2018年的5月10日,龙口市公安局才以信件的形式告知金冠公司,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龙口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做法确实欠妥,作为检察机关,按照规定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完全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龙口检察院既不起诉也不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反而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在撤回移送之后不久就做出了撤销案件决定,直到半年之后才通知当事人,明显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作为司法机关,龙口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如此办案,难免惹人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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