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现场)
2019年3月28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乌牛街道乌仁大道与印社路口,发生了一起农用车与电瓶车相撞事故。导致电动车骑乘人刘X明当场死亡,这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然而从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都引发死亡家属的严重质疑。同时,也将当地一条非法改装车辆运输、恶意倾倒泥浆渣土的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据死者家属反映称,事故发生当天,刘X明骑二轮电动车经过印屿路口转弯后已在主道行驶,与安徵司机丁X国驾驶的皖11-48200改装超载农用车发生碰撞,导致刘X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丁X国被带到永嘉县交警事故中队,事故中队草率作出决定,以刘X明承担事故主责,农用车驾驶员承担次责为由,将肇事司机直接放掉。而且事故中队长陈某还让家属去找乌牛镇与此事无关人员绰号叫“乌X东”,称他能帮助我们解决此事。
对于交警事故中队做出的决定,家属们并不认可,要求调取事发现场监控录像。但事故中队以监控摄像头坏了为由,拒绝调取。
(事故认定书)
2019年5月8日,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30324120190000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农用车皖1148200号变形拖拉机制动系统的行车制动性能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检验技术要求,所载货物质量为18730KG(泥浆),实测货厢尺寸长度为4830mm,宽度为2500mm,高度为1680mm;二轮电动车转向系统各机件技术状况正常,未发现机械故障和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时,皖1148200号拖拉机的行驶速度为21KM/H-26KM/H.
“丁X国驾驶其准驾不符的改装且行车制动性能差的皖1148200号变形拖拉机(核载1495KG,实载27005KG)从永嘉县乌牛街道鸭鹅村往金合村方向行驶,途径事故路口直行时,未注意右侧车辆动态,以致遇情况避让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
“刘X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乐清往永嘉县方向行驶,途径事故路口右转弯时,未停车让行,未让路口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丁X国和刘X明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故认定丁X国和刘X明均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于交警大队做出的这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家属并不能认可。家属们认为,拖拉机进行非法改装、装载泥浆比车辆实际核载达到近20倍的超载、拖拉机制动性能差,发生事故时拖拉机不能及时刹车,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死者驾驶二轮电动车多年,只是未取得驾照,但是驾驶技术已经非常娴熟,未取得驾照并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就承担同等责任。同时,对于拖拉机速度的鉴定结果,也不能让死者家属认可。
(事故摩托车现状)
死者家属同时反应称,事故发生后,多次要求交警事故大队调取事发现场录像,但办案人员总以监控坏了为由拒绝。但是最近又告诉我们,事发现场有一个监控归属当地乌牛镇人民政府,因过了视频保存期限,现在无法查看事发时的录像。让家属置疑的是,明明是好的监控,为什么办案民警总说是坏的,现在又说是好的,但是过了期限无法调取。这是为了掩盖什么事实真相呢?
(改装泥浆车)
根据调查了解,皖11-48200、赣07-60857、皖03-55994、赣F-88392、皖J-68552等车长期停靠在乌牛镇乌牛加油站附近,并由人统一指挥、安排。这些改装车辆非法垄断当地泥浆、渣土生意多年,并将泥浆、渣土偷偷倾倒在田边、池塘等地。
根据永嘉县行政执法局一份处罚决定书显示,皖11-48200拖拉机因在2018年1月12日,以每车170元的价格、每车量约15立方米的乌牛镇吴岙村安置房工地内的建筑桩基泥浆偷倒到瓯江中,被处以罚款壹万元。
(非法倾倒现场之一)
这些非法改装车辆缘何能长期盘踞在乌牛镇,非法垄断当地泥浆市场,并肆意偷倒,当地监管部门是否认真履职成疑。
因对永嘉县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不认可,死者家属已经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交《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具体认定结果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报道。(记者/张宸)
原文http://www.mysun.tv/Item/409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