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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安法院:“花呗”套现转借朋友 小心钱款友情两空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2年6月,张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朋友黄某提出借款请求,并承诺下个月归还。因黄某手头无现金,张某便提出让黄某以“花呗”扫码的方式出借款项。最终,黄某向张某的某商行收款码扫码支付100元、9900元,向某经营部收款码扫码3000元,共计13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

次月,“花呗”还款期限届至,黄某多次催讨,张某仅偿还了借款2000元,此后未再还款。黄某遂找亲戚朋友借钱还清“花呗”欠款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逾期利息3166.8元(按年利率3.45%的四倍计算)。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黄某通过“花呗”扫码向张某出借13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可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黄某出借给张某的款项来自于“花呗”,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黄某诉请要求张某偿还尚欠的1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动要求黄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向其出借,且未按期偿还,存在过错;黄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永安法院酌定张某从2022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4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对黄某诉请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官判决张某返还黄某款项11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到,本案中,黄某基于友情用“花呗”套现出借给朋友张某,张某逾期未还款,作为“花呗”使用人的黄某需承担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及征信风险,亦无权主张高额利息或转贷差额。同时,如果套取后转贷的金额较大,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永安法院赖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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